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保证产生之债从成立、效力、范围上均从属于主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约束。如果保证合同无效,法律约束就不存在,主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保证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债权人、保证人所预期的后果,即不发生履行的效力,但不等于不发生法律后果,即保证人亦要承担责任的后果。当然,此时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因契约拘束力确定的责任,而是法定的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承担性质的责任,有三种:
1.连带责任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该规定说明了两层意思:一是即便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责任;二是除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一般责任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观点强调保障债权人利益,从客观上纵容了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基本利益。
2.保证责任说。此种观点将保证人的责任停留在有效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将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混为一谈,客观上也导致了实际操作中保证人责任不清,判决不明的后果,失去了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有的充分、具体和公正,显然不可取。
3.过错赔偿说。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保证合同自身不具备有效要件而无效,一个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前一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保证人缔约过失;后一种情况则是指因主合同无效致使保证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以保证人有无过错为变化。保证人有过错,视过错程度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无过错而债权人、债务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则免责。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保证人免责的两种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支持了此种主张。这种学说分清了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善了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应予以赞同。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原则性地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究竟如何判断过错大小,各自如何承担,相应到什么程度则无从下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如:在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一人过错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些规定解决了传统的只要保证合同无效,不问导致无效的原因而一概确定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习惯,同时也改变了过去那种不分保证人过错大小,只要有过错就百分之百地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公正做法,这无疑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
为了使操作性更强,笔者认为,应按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比例:1.保证合同因保证人过错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全部赔偿责任;反之,保证合同因债权人采取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免责。2.保证合同因保证人不适格而无效,且债权人也明知时,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保证人提供虚假情况,债权人亦未予核实,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高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4.因债权人过错而债务人无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债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且对债务人的返还财产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5.债权人无过错而债务人有过错时,保证人因债务人承担全面赔偿责任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人过错程度相当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陈维亮 赵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