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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队友饮料中投放兴奋剂后匿名举报不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某次大型运动会上运动员张某因在初赛中状态不佳未进复赛,而队友刘某却顺利进入复赛,平时两人就有矛盾,张某遂产生报复的念头。随后复赛期间,张某先后分数次将少量咖啡因趁人不备倒入刘某的饮品内。然后张某将事先用化名写好的举报信寄给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中心,要求有关部门来人进行药检。复赛期间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药检发现结果呈阳性。,遂对刘某作出禁赛一年的处理。

    【分歧】对于本案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队友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追究,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而本案中张某是由于平时矛盾报复刘某,目的不是为了使刘某受到刑事追究。因此,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张某等人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道德败坏行为。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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