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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强奸事实却主动要求和受害人一起去派出所对质能否视为“投案”?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男)在一网吧内遇到公司同事被害人孔某(女),张某主动要求送孔某回其租房处,17日凌晨在孔某的租房处,张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孔某朝其肩上咬一口,犯罪行为未得逞。上午上班后,孔某告诉公司领导,在领导过问时,张某否认昨晚强奸孔某。并称其伤是与人相撞争执时被咬,张某主动要求与受害人到派出所对质,与公司数人一起到派出所。在公安干警的讯问下,张某交待了事情经过。关于张某的归案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是群众扭送,被告人张某自认为是自动投案的。

    法院评议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视为“投案”,因为公司领导、受害人并没对其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是其要求报案并与公司数人、受害人一起打出租车去公安机关的,去以后在公安人员的讯问中(此时只有受害人指认,而不是公安人员采取了技术措施确定其为嫌疑人时),其交待了强奸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不能认为是扭送。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投案”,因为在公司领导过问时,其坚决否认强奸事实,并对肩上的伤撒谎找借口,其要求去派出所对质时极其嘴硬,是要求与受害人对质的。到了派出所后,为公安人员所震慑,另毕竟肩上有伤,才交待案情并伏法的。其要求报案时公司领导尚想主持私了,并不是张某后来说的,怕在公司里挨打,愿意到公安局说清楚。故立法本意上“自动投案”要求投案人首先要有认罪伏法的认识,而张某坚决否认犯罪,要求与受害人去对质,本质上心存侥幸,不宜视为“自动投案”。但同时张某归案也不是群众“扭送”。

    此情节争议很大,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愿意与大家共同探讨。

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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