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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基本情]

    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争议焦点]

    此案中的焦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未控告申某虐待。人民法院应当就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应追究申某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申某在婚后长期虐待配偶彭某,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了彭某残疾,其行为已经不属于自诉犯罪,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的才处理。(二)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诉的限制。

    在本案中,申某在婚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对配偶彭某长期疯狂、残忍地进行虐待,手段极为残酷,造成彭某残疾,使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申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并且已经不是自诉犯罪,而且公诉犯罪。因此,彭某在其离婚诉讼中,虽然没有控告申某虐待,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申某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局限于被害人是否控告,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于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而且,彭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依据《婚姻法》第45条之规定,请求其损害赔偿。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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