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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材料放入档案,我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11-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描述〕
小王于20083月进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091月她收到公司寄给其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要求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小王于16日去公司时发现劳动手册中工作单位一栏里写着“辞退”字样,遂去职介所查询档案,被告知档案中有一份违纪证明。小王自感工作认真,从无违纪事实,为何生出这一条“莫须有的罪名”,她觉得受到了侮辱。此外,档案中的违纪材料严重影响到她寻找新的工作。忍无可忍的小王终于拿起了法律这一武器,要公司还她个“清白”。


〔庭审纪实〕
用人单位在庭审时态度非常强硬,对于小王提出的诸项诉请均不予以同意。声称:小王工作效率低、不懂礼仪,对客户态度恶劣,与客户产生矛盾,并丢失了相关单据,给公司造成了潜在损失。但在庭审中,单位举出的证据要么是公司未公开的内部文件,小王从未见过,其真实性让人怀疑;要么是与本案、与小没有任何关联的材料;此外,除了公司职员等利害关系人之外,也找不到其他任何证人作证。单位的观点没有证据的依托,就没有法律依据可言。
 
〔仲裁裁决〕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不仅同意撤销对小王的违纪辞退决定,撤除《辞退证明》,更改劳动手册上的相关内容,还支付了小王仲裁期间的工资。


〔律师评析〕
劳动手册上的“辞退”字样很不起眼,有些人或许认为与退工或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区别。岂不知,“辞退”意味着你有过错,有违纪的事实。在档案中留下这么一个污点,是非常不利于您今后再就业的。另一些人或许碍于单位的强势,吃了亏只得自己忍气吞声算了。这样的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单位是造不出事实的,即使其岂图这么做,但这种事后所补的“证据”也总是缺乏证明力。法律是公正的!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更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像王小姐那样,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相关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02154250622607,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blog.163.com/gyh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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