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钱驱使,利欲熏心。应当讲,对于金钱驱使的犯罪分子来说,拐卖儿童是他们最容易得到巨大非法收入的技俩。据有关报道证实,他们每拐卖一个儿童少则可获取一万多元,多的可获取3至5万元,甚至更多。犯罪分子也这样交代:被拐卖儿童大多出生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些家穷的人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就愿意卖孩子,而收买儿童的人往往不惜花几万元买个孩子,这中间的利润高的惊人。所以,他们不需做其他任何事情,每人每年只要拐卖两名儿童,就比国家公务员收入还要多。因此,正是这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思想的存在,诱使此类犯罪分子不断加入,不择手段地连续作案。
二是非法交易市场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机会。这里有两方面的愿因:一方面,虽然国家规定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少数不遵纪守法者,为了所谓的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特别是比较穷困的农村中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为了养儿防老,无节制地多生、偷生。在达不到理想的情况下(比如想达到儿女双全的目的,可是,偏偏生了三个以上的儿子或女儿),感到多生的孩子无法养,又恐怕被政府发现了重罚,所以,就想卖掉;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仍有一些不会生育的夫妻和想收养孩子的家庭,这些夫妻和家庭中的某些人为了显示人丁兴旺和延续香火,很想抱养孩子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可是,他们认为抱养孩子需要不少法律程序,这样太麻烦,所以,为了简便起见就干脆拿钱买个孩子算了。上述一方愿卖,一方愿买的两方面情况,正好为人贩子提供了拐卖儿童的市场。
三是容易得手,风险性小。一般被拐卖的儿童大多都是五岁以下的孩子,一至两岁的占比例更大些,所以,人贩子一不怕他们反抗,二不怕他们跑掉,三更不怕他么举报佐证。这样,就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逃避了打击。
四是防范意识薄弱,警惕性不高。这类案件多发生地有三处:一为流动暂住人口家庭,因家长忙于工作,无从顾及和照看自己的幼儿,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二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因这些地方的人大多是农民,相对来说警惕性薄弱,再加上忙于农活,很少考虑孩子的安全,让作案人员钻了空子;三为小学校、幼儿圆和医院等儿童集聚的地方。也就是说,越是人们认为不会出问题的地方,越是犯罪分子关顾的场所,越会被犯罪人员利用。2007年7月发生在郑州某医院婴儿被穿黑衣服的女犯罪人花言巧语偷走就是很现实的例子。
五是户口登记把关不严,缺乏调查研究。目前,我国户口登记程序仍需四个步骤:即申请—受理—审查—发证。这四个步骤中,最重要的是审查。可是,由于登记机关人手紧张、有的是因为官僚主义,甚至不负责任,所以,在登记时,对买卖的儿童是怎么来的情况,根本不调查、不走访,让人贩子钻了空子。
六是法律规定有缺陷,震慑力度不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一般拐卖儿童的人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的处罚起点显然太低,不利于打击和杜绝该类犯罪。特别是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犯处罚的更是不尽人意,本来规定的起刑点就不高,可是,实践中,反而不少的收买人由于重重原因又不受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买卖儿童的不法交易现象长期存在。
预防儿童被拐卖的对策
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不仅给许多家庭造成了不幸和灾难,同时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团结和稳定,给国家带来了严重危害。所以,笔者认为,在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外,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等预防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势头。
首先,大力宣传法制,重在实效。目前,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五五普法”教育,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分布零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员的流动性太大等原因,仍有相当多的人员,尤其是农村中的人们不知法、不学法和不懂法。这样,就造成了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社会的责任感,对拐卖儿童等犯罪活动根本就没有防范意识。所以,加强在人民群众中的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不仅是关键性的工作,而且是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把法制宣传进行下去,最好的办法是派出专门普法人员下街道、下办事处、下社区,特别是下农村和偏僻的山庄蹲点宣教。只有与群众零接触的施教,效果才会显著。
其次,成立机构,加强合作,形成防范网络。根据多年来办案经验,打击和预防各类犯罪的最好办法是有组织、有领导、有措施、形成上下齐动员,左右相互动。为此,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也可借鉴这一方法。首先在国家有关部门(比如在国家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成立“打拐”办公室。这样,有了工作部门,一可以接受举报,立即对案件作出回应;二可以直接与司法、民政、妇联、青年团、工会、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就“打拐”问题进行联系;三可以通过现代话通讯设备加强网络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进行稳、准、狠的严打氛围,让此类犯罪分子无法躲藏。
第三,完善法律规定,解决破案困难。根据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隐蔽和气焰越来越嚣张的情况,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打击和惩罚此类犯罪活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然而,依法打击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专政机关的责任心。所以,鉴于当前国家法律还不健全和仍有缺陷的问题,笔者建议尽快修改法律规定,提高对拐买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案起刑点,以增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以往对买方处罚太轻、且买方又往往为拐卖儿童犯罪推波助澜,起到不比卖方罪行轻的恶劣情况,建议将买卖儿童的双方责任人实行同等级的刑期。
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国家要对相关部门尽可能的增加破案经费,满足解救被拐卖儿童工作的基本需求。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责任心,掌握拐卖儿童犯罪的新特点和新动向。要严把落户关,搞好调查研究,接到解救拐卖儿童的报警后,不推拖,不压案,不等待,无理由的应立即解救,抓住破案的最佳时机,尽最大可能将被拐卖儿童解救出来。
第四,加大打击力度。在某种情况下,“严打”也是一种预防犯罪的特殊手段。为了消除“买方市场”,彻底堵塞贩卖儿童市场的源头,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用活用够法律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惩罚该类犯罪。最高司法机关还应根据当前此类犯罪的具体动态,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时满足办案机关惩罚此类犯罪的需要。陈安利 薛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