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二、价金的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三、制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违约金是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在经济合同中,赔偿金是用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一般民事合同中很少采用其他违约方式,而直接适用赔偿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注意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霍精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