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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政法记者被抓:迷雾重重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作者:王建胜
人民法院网新闻:2008年12月4日晚7点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奉何书生检察长之令,在中央电视台年轻的女性李姓政法记者家中,将曾采访过本单位滥用职权干涉普通经济案件,涉嫌受贿的她连夜传唤带走。 

  这个场景似曾相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他直令县政法委书记带领县公安局多名干警,在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进行拘传调查的事件。 

  案张志国书记被记者称为“最牛县委书记”, “最牛县委书记”变成一个固定词组,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在当今互联网新闻大爆炸时代,通过这种俗不可耐的起外号方式,采用 “什么…什么最牛的”等雷人电击的语言吸引人眼球。说真话,我们律师还有一些务实主义者持坚决反对意见,把严肃的法律事件儿戏化,进行无厘头炒作,将庄严的法制建设课题搞的乌烟瘴气,语言幽默一些无可厚非,戏说成分过重,就不利于发扬法治精神了。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不禁要问:到底“何书生是‘最牛检察长’吗?”下面知情记者的报道,可窥一丝端倪。 

  李某被抓的前前后后一直有证人在场,她就是事主的同事兼邻居杨记者和其丈夫刘律师,据他们夫妻陈述:干警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复印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上面赫然著名另外两家国家大型媒体两名记者的名字。他们还述说了,李某在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干警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被四名干警带走的事实。 

  中央电视台的反应则是拒绝提供李某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台内任职的材料,并认为此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注意:不是刑诉法法理)。 

  据了解,本案源于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了吴某。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记者联合采访是接到吴某的弟弟反应其兄第四次被检察院抓进去,要求媒体介入调查的申请。其中一位记者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 

  “据了解的”以上内容似乎揭穿了这样的事实,某些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客观上为一些商人个人利益服务,曝光了这一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司法阴暗面。无论出于什么前因,让检察长的言语带有威胁语气,至少说明了存在权力部门不愿意接受舆论监督一种目的,只报喜不报忧的思想。 

  接下来的“据了解”让本案变得如入迷宫,结果悬念环生。 

  证人杨记者陈述,“李某通过采访认识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她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再就是她发现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的另一位好友梅梅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吴某的弟弟确实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但梅梅分析说,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那就不得而知了。 
  
  杨记者和梅梅这两位证人的证言对李记者定罪至关重要,恋爱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这样的私密问题承办检察院干警和他们的检察长根本不会先知先觉,李某接受吴某的弟弟贵重东西的事实想必已经查实,否则,不会惊动最高检察院,敢动时下时髦的网络牛语 “最牛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某某”了。 

  以上异议,待侦查终结才能真相大明,足说明现在问“是‘最牛检察长’吗?”的答案为时尚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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