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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5年做出<<关于司法问题的决定>>,引发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强烈震荡,甚至很多司法技术人员感困惑,彷徨和不知所措。司法鉴定的社会化并没有带来予预期目的和效果,不少人甚至认为带来了鉴定和秩序的混乱,并没有达到公开,透明,公正,解决多头鉴定,多个鉴定结论这一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已凸显出来.

    一、首先司法鉴定准入问题

    <<决定>>出台不久,很多社会鉴定机构一夜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鉴定机构名称也五花八门,数千名临床医生经过几天培训就取得了鉴定资格。据笔者了解,某家鉴定机构连一本常用<<司法鉴定工作手册>>就没有,只从网上下载了轻重伤鉴定标准,自治自鉴,病历篡改,假造伤口,某些鉴定人员可直接参与“耳膜穿孔”,“牙齿脱落二枚”造假或始丛俑者。专家认为法医学解决的损失及死机制,致伤(死)物认定,造作伤还是他伤等内容与临床医学中虽有联系,但已构成体系,并非临床医学所承担的工作。一名合格的法医需要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积累,其中包括对法律知识的熟知,对司法鉴定标准的掌握……,绝不是经过短期培训就能胜任的,何况涉及到医疗诉讼的伤病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医临床伪聋,诈病的甑别,工伤与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一直在业内公认为法院法医业务之强项,社会鉴定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这一水准,而这类司法鉴定往往是诉讼焦点.

    二、司法鉴定人员必要的管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小光曾经指出:“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在许多案件中,它的作用甚至比律师还要重要,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对律师有了相对规范的管理,而对更为重要的鉴定人反而没有呢?”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更是管理层思考的问题。

    目前,中介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品类繁杂,各行业又没有统一的相互联系,各执为政,其社会化必然导致商业化,利益成为其最基本的追求,很多社会鉴定机构最大弊端,是家庭作坊式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法人说了算,受聘的专家或鉴定人很难表达真实的意见。当前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很大困惑在于因鉴定资源匮乏而很很难选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机构时,找门路,找关系,对其有利他就认,这为法院司法技术造成较为严重难题,二次三次重新鉴定,也非常多,造成诉累,最后伤害的不是老百姓的利益吗?很多门类涉及到高尖端的刑事技术,社会鉴定机构肯定不能胜任这方面的工作,高回扣已成为社会鉴定机构争取案源的不正当手段.

    再一点,中介社会鉴定机构,由哪个部门管理,又有哪个部门监督,鉴定案件的对与错应由谁评说,鉴定人追责制度是怎样实施?从名册上看,任何一家社会鉴定机构就有鉴定人员数达十余人,涉及临床各科室,出具的鉴定书,其准确率、可信度,保密制度又有多大?这一点管理层不应思考吗?故加强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显得相当的重要。

    三、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展望

    <<决定>>的出台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改革过程,就鉴定完善制度的过程,也是高层管理者,运用智慧的过程;<<决定>>出台后近二年,司法鉴定推向社会,是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众所纷纭,从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诸多专家也意识到了目前司法鉴定问题的严重性与重要性。“司法鉴定谁可负此重任”、“法院法医何处去”、“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存在的必要性”、“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法院人电分类管理的挑战与对策”、“技术法官存在的必要性”,包括这次最高法院“08年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这些文章论坛,观点鲜明,剖析利弊,直指要害,法院法医的待遇、级别问题,最高管理层应当借鉴,认真思考给予回复。

    未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司法鉴定全部免费,鉴定机构国有化,任何国家也不会将生死大权交给哪个私人机构,试想如不收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还会存在吗;这项工作还会去积极申报吗?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法医,不仅是本部门的技术中坚力量,也是我们司法鉴定技术的一笔财富,如果去除是资源的浪费。即然各部门采取鉴定标准统一,笔者认为,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法医应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领导,统一监管,统一之下,显得有声有色,有章可循,步调一致,方体现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案件质量,彰显司法公正。董耀庭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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