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酒后无事生非构成寻衅滋事罪案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焦伟、王敬宇(另案处理)二人在泌阳县南河公园公共厕所西边夜市吃小吃饮酒期间,王敬宇到公共厕所门前小便,被厕所经营者王超劝说,引起王敬宇不满。随后,被告人焦伟及同案人王敬宇二人各持一个啤酒瓶来到王超车前,焦伟假意向王超道歉,趁王超不备用啤酒瓶将王超嘴部砸伤。随后二人逃跑,焦伟被追赶上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王超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焦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争议焦点】

被告人焦伟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理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焦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案中,被告人焦伟喝醉酒,将受害者王超的嘴部砸伤,造成受害人王超轻伤,所以焦伟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焦伟的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受害人王超的人身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结合焦伟本身的实际情况,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而焦伟故而持一个啤酒瓶来到王超车前,焦伟假意向王超道歉,趁王超不备用啤酒瓶将王超嘴部砸伤,焦伟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就是想以殴打他人的行为而寻衅滋事,所以具有主观故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焦伟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合理的。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焦伟喝醉酒,意识可能不清,但是焦伟仍然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醉酒的人,虽然喝醉酒,意识不是很清楚,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然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法律界网站提示,可以允许喝酒,但是绝对不能喝醉酒。如果因喝醉酒而产生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须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李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