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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艺术与艺术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与战争一样都是对立双方进行的统一运动。战争有战争的艺术,执行也有执行的艺术。对立双方不仅是力量的较量,更是智慧和意志的博弈,简单化和程式化的办法都是不能奏效的。否则,何来“执行难”?而执行有道,也有术。讲究执行的艺术是一个层次,追求艺术的执行则是一种境界。我从事执行工作20年了,对此深有体会。

  艺术视野下的执行可概分为刚与柔两术。刚,包括拘传、拘留、冻结、扣押、扣划、查封、处罚等强制手段,以法慑人,显示法律不可抗拒和不容触犯的尊严,展示执行的威严以及执行者攻必克的决心、恒心和信心。这是执行的原则性。柔,就是尊重被执行人,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说服教育等软化办法,体现执行的人性化和人情味,以及执行者的热心、诚心和耐心。这是执行的灵活性。因此,刚是一股威慑力、震憾力、强制力,表明执行者是正义之师、威武之师;柔是一种道德力、感召力、软化力,表明执行者是文明之师,人性化之师。

  但刚又非钢,钢易折断。柔也非弱,弱则受欺。因此,刚有界,柔有度。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是刚之界,守住执行  目标寸步不让是柔之度。这就要刚中有柔,柔中有刚,即“刚柔相济”。但“相济”不是简单的结合,而是相互渗透,互相融合。这才是执行之道的核心、执行之术的灵魂。这就是执行艺术之层次,艺术执行之境界。而运用之妙,存乎于心。现举一例,以示一二。

  这是2007年11月至2009年7月执结的一件遗嘱继承“骨头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继承人董某均系再婚。被执行人是董某与前妻的4个子女,为大女儿、长子、次子、三子。被继承遗产是两处房产,一处一直由三子居住,一处原为张某与董某居住,董某病逝不久为长子据有。此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张某与姐弟四人均为遗产继承人,并依法作了继承份额分配。判决房产仍归三子、长子所有,其他继承人给付补偿款。因本案诉讼费、房屋评估费、遗嘱鉴定费均为原告张某垫支,故其他继承人均应分担。张某提起的这起执行案,被执行人就是姐弟四人。由于姐弟四人一直对判决不服而缠诉,故该案一进入执行程序便遭到姐弟四人的共同抗拒。我们一面采取下达执行通知、查封房产、查询银行存款等措施推进执行进度,一面耐心对他们做了大量解释说明工作,劝其履行义务。使对抗情绪有所缓解。

  2008年3月的拍卖长子房产激怒了长子,他以姐弟四人名义向法院提出“强烈抗议”,并发誓“将用鲜血和生命来争取做'中国最牛的钉子户'”,从而使对抗达到了白热化。对此我们沉着应对,制定了区别对待的策略。对长子,因拍卖触动的是他的利益,反应自然强烈,但只要不立即采取腾房的行动,便不至发生激烈对抗,故先暂缓腾房。对三子,因其经济确有困难,且一直居住,故对其房产不予拍卖,经与张某沟通,使母子以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三子切实感受到了我们执行的人情味和诚意。对大女儿和次子来说,从利益上看这场官司及拍卖对他们是有利无弊的,拒执的动力最小。果然,拍卖后,姐弟二人率先履行了给付义务。这样一来,4人就解决了3人,而长子也只剩了腾房。

  到2009年5月时,长子的对抗情绪已弱化,并已搬出了部分物品,多日未使用该房。同时,其他姐弟三人对此案的关心度也大为淡化。我们认为腾房时机已经成熟,经张某申请,法院于5月26日作出限其5日内迁出的执行裁定书。这一裁定再次激起了长子强烈的抵抗情绪,随即致信法院,再次发出死亡威胁,声称自己有可能会“失去理智地变成怒杀6个警察的杨佳”。不过,这次他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了。我们分析认为,现在他已孤身一人,房子也无所有权了,拒执至今几无效果,其威胁应是一时激愤之举,待其冷静下来会清醒的。于是我们以静制动,5天限期后也没动作。不出所料,6月23日,长子向法院提交了《被强制执行前的申请书》,提出了“在强制执行的时候,请你们注意以下比较重要的物品……”的要求。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该案的执行较好地体现了“刚柔相济”的执行艺术。刚则止步于界,柔则不失底线。有对双方“知己知彼”的情况掌握,也有攻防进退的局面控制;有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策略安排,也有强制性外部施压与软化性内里促变的两面兼进。执行中还注意了轻与重的着力区别,缓与急的节奏把握,动与静的适当选择,等等。李小龙将拳道归为攻防二字,从哲学的高度创出了出神入化的“截拳道”。我们认为,执行之术即为刚柔二字,也可从哲学的高度来理解和把握。这对破解“执行难”或许有所裨益。(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赵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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