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以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机制有利于抑制腐败,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目前储蓄实名制的金融监管机制作用十分有限,各大银行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交流信息不完整,且只对2000年3月31日后新开户的储户实行“储蓄实名制”,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建议参照韩国的金融实名制 构建中国的金融实名制,包括①身份确认制度;②金融交易报告制度;③内部监管制度;④银行保密制度。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接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终身唯一的银行信用账户和股票、证券入市交易账户,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都必须记录在案。建立由各级银监会牵头的全国性金融网络监管机制,不论你在那家银行存款,进行了金融交易,金融网络监管程序都能一目了然。并授权银监会对2000年4月1日前设立的账户也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凡没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任何金融资产不能提取,且必须在6个月内转为实名,逾期不转,将其中一半作为国家税收收缴。超过2年无人认领的假名、借名账户一律上缴国库。从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金融资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彻底端掉腐败分子巨额非法来源的“理想避难所”,也为司法机关认定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可靠证据。
3、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监督申报义务人的公私经济活动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形象地说:“新闻媒体就是我们的'保健医生',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促进我们解决问题。2004年7月份,新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了一次针对打击腐败现象的随机入户调查,有1000位受调查者参与调查。调查结果超过五分之一的受调查者认为,应该通过新闻曝光腐败案件加大反腐力度。但是现在我们的新闻媒体还不能大胆的揭露腐败事实,大多数的新闻媒体是在腐败分子已经被查处以后才向社会公布这一消息,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应该鼓励新闻媒体在掌握一定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大胆地对腐败行为进行披露。我们应当让有组织、独立、自由的新闻媒体在法定的权限内,履行监督”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职能,并参照美国《民事欺诈给付请求法》中的”罚款分享“制度制定法律实施中的私人监督制度 .当然也应建立新闻媒体、私人的监督一定条件下免责规则。将上自国家主席、下至一般工作人员,都置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范围之内。一方面必须监督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迫使他们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依法监督公职人员部分私人活动,一旦发现越轨行为或非法行为,特别是贪污贿赂、非法聚财等行为,及时见诸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让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喴打“,弄得身败名裂,使腐败分子在大众的监督下无藏身之地!
4、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国有股份公司、国有控股银行等单位的财政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上级部门做出财政审计报告,纠正和查举违法违规的财务活动,保证公共资金合理合法地支出使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受外界干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职及腐败行为,可以提请相关的权力机关依法处置。
结束语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首先应当是严格吏治的社会,没有严格的吏治就无所谓法治。只有不断完善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加大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治力度。这样才能震慑贪污腐败分子,保证公职的纯洁性,从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杨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