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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09-11-03    作者:蓝 兵律师
张先生兄弟共有四人,经常因赡养老人的问题发生争执。前年,他们征得父母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和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并养老送终。四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父母的几个朋友见证。之后,兄弟四人均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去年父亲病故,所花费用全部由老大和老二分摊。后来,母亲又提出她应由四兄弟共同赡养,而老大和老二认为应当按原协议执行,他们是不是不需要再承担母亲的赡养费呢?     蓝兵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是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个整体,赡养义务人对赡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如谁承担多少,承担与否等,但不得损害赡养人的权利。这样,虽然有的赡养人未承担赡养义务,但从整体看,承担赡养费可以视为所有赡养义务人的共同行为。张某兄弟四人对赡养老人进行分工所达成的协议,在其父母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这并不完全免除老大及其二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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