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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的伦理分析
发布日期:2009-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反腐这一新形式的反腐利剑越来越受到群众广泛关注和热议。网络反腐涉及干群关系、腐败治理、权力监督、廉政建设等各个层面,但大多群众关注网络反腐的出发点乃是痛恨腐败、寻求社会正义的一种伦理诉求。本文从伦理视角就网络反腐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络反腐的伦理诉求

  网络反腐既依赖技术,更体现广大网民的伦理诉求,网络技术特性是网民伦理诉求的实现手段。网络反腐表达的伦理诉求集中在三点:(1)社会正义诉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权力和财富相互纽结在各种社会资源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在社会心理层面广大网民对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呼声甚高,社会正义诉求强烈。(2)公仆伦理诉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职人员党性修养和职业伦理要求。个别贪腐人员严重违背公仆伦理的要求,将手中的权力与群众的利益严重对立。广大网民对清正廉洁、以民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诉求强烈。(3)社会底线伦理诉求。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是人心所向,德才兼备是对公职人员的理想预期。个别腐败分子私德败坏,公款畸形消费、包养二奶,海吃豪赌,其行为屡屡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网络反腐不仅反对公权滥用,也反对腐化堕落的畸形生活,表达广大网民对健康文明的社会伦理诉求。

  二、网络反腐的伦理支持

  法律的内核和基础是道德,道德的正当性是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网络反腐制度建构首先需要相应的伦理支持。网络反腐的伦理支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已有制度的伦理支持。已有制度的伦理支持可见于公民权利的制度及其伦理思想。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除宪法外,《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的制度中所包含的伦理思想是网络反腐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道德资源和伦理依据。

  二是社会道德力量的伦理支持。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认为,伦理道德是一种社会力量,是一种道德权力,“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如转化为法律,转化为国家制度)而间接地去制约国家权力。像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网民通过网络对腐败行为的批评、对正义行为的赞扬都形成一种社会道德力量,这种社会道德力量是对网络反腐合理性的道德支持。

  三、网络反腐的伦理制约

  网络双刃剑的作用同样体现在网络反腐方面。在网民群情激奋,网络反腐高歌猛进的过程中,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不可小觑。公共网络对腐败分子信息暴露后,腐败分子串供销毁证据增加国家机关查处难度;网络民意的一边倒倾向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网民反腐过程中使用的“人肉搜索”等手段有可能造成对相关人员的隐私侵犯、人格受辱等问题;部分举报人举报不实,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诽谤等,是网络反腐正义性的另一方面。为此,网络反腐必须进行合理规制。合理规制的基础是道德的合理性,包括网络反腐制度规制的道德合理性和反腐网民道德自律两方面。

  制度规制常常出现“道德两难问题”,如杭州和徐州两地分别出台意在规制网络行为的措施引发网民对其规制合理性的质疑。《杭州市计算机管理条例》论坛实名制要求被质疑以实名化扼杀网络反腐;《徐州市计算机管理条例》被解读为“人肉搜索禁令”,引发如何划清腐败行为与个人隐私的争论,譬如包养情妇的行为是隐私还是腐败行为。对网络反腐制度规制的伦理原则该如何设定,反腐正义的道德边界如何界定,是网络规制的核心伦理问题。

  网络反腐规制的道德原则应该立足于中国当前的反腐实践。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虽然有长足进展,但是在“公”与“私”的边界上,许多部门仍然将本应该属于公开的公务行为假以“私”的名义进行遮蔽,导致在伦理层面的正义与具体部门的“保密”措施产生冲突。以广东海事法院的“出国门”事件为例,公务考察的费用本来就是在公开信息的范围,但网民曝光后被指侵入其办公系统属于违规行为。笔者以为,网络规制的道德原则和制度制定的基点应该是以促使公共权力的公开透明来保护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而不应该是以打压和限制普通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来规制网络。

  基于上述分析,所有以惩治腐败、追求正义的网络反腐行为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加以伦理的审视和约束,特别是加强道德自律。自律原则概括有三:(1)客观真实性原则。网络反腐提供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避免虚假和误导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倾向;(2)合法和合德性原则。网络反腐的信息应该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手段和方法,以及符合基本伦理道德的手段获得;(3)道德责任原则。基于正义追求的网络反腐者应对自己的不实言论、虚假信息、恶意诽谤等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

  四、网络反腐的伦理发展

  个别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网络反腐有利于涤荡邪气,弘扬正气,能够促进社会伦理意识的健康发展,将有助于伦理道德建设。

  一是权力伦理建设。一切未经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伦理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之一。权力伦理是指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遵守相应伦理规范。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权力伦理观,就是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道德要求。公职人员的权力伦理一方面来自于选拔制度对公职人员道德素质的考察和公职人员自我道德修养,另一方面来自群众的监督。

  二是权利伦理建设。网络反腐是广大群众对社会正义的伦理诉求,也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培养良好公民权利伦理的契机。网络反腐行为充分表达了公民期望知晓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监督和公共管理的权利意识。近期网络反腐,不少网民不再限于仅仅从道德常识的角度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评论,许多网民更是援引各种法律条文评价和驳斥部分公职人员的荒唐言论和行为,亦有网民遭受打击报复后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请。网络反腐在表达伦理正义诉求的同时也彰显网民依法反腐的法律正义诉求和权利行为能力。权利伦理建设的另一方面是用道德自律限制网民权利的滥用。靠技术和法律限制的网络自由权滥用是有限的,网络反腐的健康良性发展必须培养网民的权利伦理意识,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加强道德自律,避免以伦理正义僭越法律,以权利滥用侵害其他公民权利的现象。(华东师范大学·姚晓娜)

  出处:《理论前沿》200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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