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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09-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新的实体性权利,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但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时,新乡市牧野区法院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认为不宜缺席判决,理由如下:

    一、缺席判决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基本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依赖于享有监护权一方的协助和配合,探望权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它是一种特殊的,必须依赖另一方的协助才能顺利实现目的的案件。在审理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无法查清事实,无法查清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原因和理由,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探望权产生的纠纷,即使做出判决,探望权也很难得到实现。

    二、缺席判决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次,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时间上自愿达成协议,这样才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和真正实现。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缺席判决不但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可能使探望权得到真正实现。

    三、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望权的行使是一种定期的、持续的,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的行为,如果通过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在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被告又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对同一事实和行为又不能重复采取拘留和罚款强制措施。可见,只有被告到庭,经过法庭的充分调解,使被告主动、自愿履行协助义务,才能使探望权最终得到执行。作者: 郭梅珍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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