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概念及特征。强制驳回执行申请是指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的司法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该措施实施的对象主要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它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其性质为法院弥补执行案件立案瑕疵而为的救济措施。
二、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适用的范围。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可以适用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主要是处理存在立案瑕疵的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在立案阶段存在瑕疵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而立案执行的;2、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错误立案执行的;3、强制执行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4、请求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合法的;5、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案法院管辖的。
三、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操作程序。1、审查。执行案件转至执行部门后,执行人员应对执行案件予以审查,看是否存在瑕疵立案的情形。2、合议。对符合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是否强制驳回应有3名以上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予以合议。3、裁定。合议后,需对瑕疵立案执行案件驳回执行申请的,应当作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这里应注意的是制作裁定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了申请立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而瑕疵立案恰恰是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解释方法之反对解释,这些规定亦可以成为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4、异议救济程序。法院强制驳回执行申请,是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否定,因而必须为申请人提供异议救济程序。对申请人的异议,应认真审查,执行立案确实存在瑕疵的,驳回异议申请,异议有充分事实理由证明立案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继续执行。
四、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效力。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顾名思义,是强制性地将案件恢复到申请以前的状态,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但是法律效力却不同于未申请,其相应地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否受二次保护的问题。强制驳回执行申请针对的是立案瑕疵问题,属程序范畴之事项,强制驳回执行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强制执行权灭失。具体而言,凡执行申请因立案瑕疵被驳回的,在法定期限内,待申请执行缺陷消失后,均可以二次立案执行。2、申请执行时限计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了原来的执行期限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在强制驳回执行申请程序中,权利人通过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其申请被驳回,只是立案程序中存在瑕疵,主张权利的性质未改变,因而理应视为执行期限的中断,申请人可以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2年内另行申请。3、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效力问题。强制驳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无法启动,执行措施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以前的状态。 作者: 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