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素质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系
美国社会学教授马丁•R•哈斯克尔和路易斯•雅布隆斯基在《青少年犯罪》一书中指出:“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团体中,家庭的影响最直接最永久。家庭是决定一个儿童是否成为犯罪者的重要因素,是青少年适应社会的基本媒介。”(1)对每一个孩子来说家庭是其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里母亲角色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行为模式的养成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我们每一位母亲,谁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才、出类拔萃,然而当他们付出了许多艰辛,甚至以自我牺牲为代价,其结果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有的孩子还成为社会的罪人这一无情的现实,令相当多的母亲百思不得其解,其根源就在于她们有意无意地轻视或忽略了“母亲角色”自身素质的问题。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一切都让给孩子,为他牺牲一切,甚至牺牲自已的幸福,恰恰是送给儿童的最可怕的“礼物”。我们每一个体从出生便会沐浴于人性中最伟大的母爱光辉,理智、温馨的母爱,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有调查表明,2/3未成年人认为具备良好素质的母亲是自已成长的第一道德榜样。我们知道,人的素质主要包括人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文化素质指的是一个人的人文素质和社会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民族理想、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思维方式、社会意识等;心理素质则包括认知方式、情绪情感、意志品质、自我意识。作为家长的母亲其道德水平、文化修养、行为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既是潜移默化的,又是铭心刻骨的,对自已子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作用巨大。母亲是家庭教育的“第一任老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基于她们各自素质所充分表达出来的强烈母爱往往会决定未成年人成长的人生走向。古今中外很多杰出人物在回忆自己成长历程时,都会谈到母亲的教育对他们一生成长所起的作用;而一些穷途末路的歹徒,绝望中也往往最记恨自已的亲生母亲。清光绪年间发生的“临刑责母”故事足以为天下做母亲的所警醒。母子血缘相通,生命相连,真挚的母爱是与身俱来的一种女性本能,但不良母爱却可能把我们的未成年人引向反面。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耳闻目睹了不少泛滥开来的母爱,如娇惯溺爱、包办代替,如苛刻严厉、简单粗暴,为此母亲们均付出了艰辛,而结果却难随人愿。我们看到太多的母亲差不多大半生都在为孩子忙乎:从出生到长大,从上学到工作,再从结婚成家到生儿育女,全过程都恨不能全部承包,在这种“爱护”下培养出大批的“小皇帝”。然而,溺爱包办的结果却导致了他们的无能自私,缺乏自控,严厉粗暴则造成了他们的冲动暴力,甚至走向犯罪。科学的母爱应该是可以给孩子健康的思想,健康的心理,健康的身体的;理智的母爱应该是能有效地控制支配自己的感情,处处从孩子的发展与前途着想的母爱。纵观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经历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良需要---不良生活习惯----不良行为习癖化----犯罪,只要及时中断这个过程,就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我国自80年代后期整个社会正经历着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中国的家庭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现、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离婚率的升高、家庭暴力的加剧,尤其是思想上个人主义、开放、平等、竞争、博爱……五光十色的新观念在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古老的河道上泛起粼粼波光,映进了未成年人纯净的心目,急遂变迁的时代放大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不可避免地削弱了未成年人自我控制系统。我们的母亲在面对社会分化、利益纷争、道德失常、伦理失范的情境下,自身的身心安顿、思想解困以及行为规范也都现实地成了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双刃剑”带来物质层面的问题延展到社会的诸多领域时,母亲自身如何面对这个世界,无不给子女表现出一种导向作用,母亲的不良言行会成为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的催化剂,素质低下母亲的不良引导会直接把未成年人推向危险的犯罪深渊。因此,以新时代的视角,人们不能不重新审视我们家庭内“母亲角色”的定位问题,以期帮助那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母亲们修正自己,随时弥补缺陷,从而成为培育未成年人身、心、灵均衡发展的合格母亲,让未成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永远拥有充满关爱与温情的健康的母爱。
(一)应试教育导致了母亲素质的异化
我国在教育体制上长期以来都是应试教育,这种教育忽视人的身心发展的共性和个性,主张分数至上的人才观,将孩子作为知识的容器,把单一的分数作为评价孩子的好坏,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其显著特征便是片面追求分数。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孩子能否顺利上重点学校和升理想大学,已成为中国母亲难以了却的心病。于是,尚在襁褓之中的孩子,就成了“开发”对象。80年代后,“神童教育”“零岁方案”在中国一度甚嚣尘上。在每一个家庭里,孩子的成绩自然而然地成为评价母亲成功与否的标准。这实际上导致了母亲素质的不完全性,使之变得单一、低下。而最突出的表现便是母亲只管督促孩子学习,成绩单成了母亲对孩子态度的晴雨表,面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因一好而遮百丑,得到母亲的溺爱,严重忽略对孩子在品德法律知识上的教育,包容、放纵其在学习之外的一切错误,甚至是犯罪尝试,孩子最终迷失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而对学习成绩差的孩子,则普遍施压并在学习上越来越严厉,无端的施压和不切实际的强求,往往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在母亲的病态心理的作用下,孩子的人格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扭曲,由于长期受到母亲的施压和强求,对学习失去信心,最终发展为厌学、辍学而流于社会,成为犯罪团伙发展的对象,由学习成绩不好发展到道德品质的低下。同样由于学习成绩差,得不到母亲的重视和关怀,选择犯罪变成了他们引起母亲的注意,证明自己价值的主要手段。我们姑且不论母亲失态的言行、举动,对孩子的成长的弊端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理智地对待一个个学习成绩差的孩子,运用科学的方式去关心帮助孩子、引导教育孩子,这是母亲素质中的应有之义,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关健所在。在知识经济扑面而来的今天,决定人类命运的最重要因素是人的素质,不仅是精英素质,而且是几十亿普通地球居民的平均素质,我们母亲必须明确这一点。
(二)母亲的榜样作用是造就未成年人的内在因素
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状况,因正值身体发育时期,体力充沛,精力旺盛,有自然的性欲望和性冲动。与身体发育相比,其心理发育相对滞后,思想幼稚,辨别是非能力差,好模仿,易冲动,自我约束控制能力差,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对孩子的犯罪预防亟需母亲的正确引导。而母亲在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对于可塑性、模仿性很强的未成年孩子起着直接影响和感染作用,是孩子直观和活生生的榜样。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么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么样谈论别人,怎么样欢乐或发愁,怎么样对待朋友和敌人,怎么样笑,怎么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儿童教育家孙敬修也说过:“孩子的眼睛是录象机,孩子的耳朵是录音机,孩子的头脑是电子计算机。母亲个人的范例,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替代的最有用的阳光。”这就需要母亲以良好的形象发挥其独特的榜样作用。给予孩子正确思想,优秀品德,必须注意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说到做到,言传身教相结合。比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这些思想并不是让孩子背下来就是给孩子了,而是要落到实践中,要通过实际行动把它变成孩子的美德。你要孩子“爱国守法”,首先要让孩子爱家庭,爱父母,守家规。要孩子“明礼诚信”,首先母亲要礼貌待人,不骗孩子。要孩子“团结友善”,首先家庭成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要孩子“勤俭自强”,就要让孩子适当地做一点家务活,自己能做的事情尽量自己做。要让孩子将来“敬业奉献”,首先要让孩子勤奋学习,用优异的成绩,优秀的品格奉献社会。当然,人的能力有大有小,只要孩子尽力而为就可以了。另外,母亲对孩子尊重、信任,给孩子以平等的权利保护。孩子首先是独立的人,他需要获得别人的尊重和信任。如果母亲把教育孩子的权利凌驾于孩子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的教育手段,甚至会发展到侮辱和体罚孩子的地步,那么母亲不仅没有起到对孩子教育和保护的作用,相反会成为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者。目前我们的社会开始强调未成年人要认识他们自己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却忽视了每一位母亲同样要珍视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权利,不珍视、时时侵害孩子的这份权利,又怎能要求孩子洁身自爱,不侵害别人的权利而远离犯罪呢?作为母亲必须了解孩子所拥有的权利,从行动上来保护孩子的权利,才不会发生粗暴干预孩子的行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外部的环境因素外,还有其内部的心理因素。人的心态失调导致人性发展的扭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也是理论界的共识。母亲对未成年人孩子的挽救帮助,必须注重树立未成年人的健康人格。母亲的心理素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孩子心理素质的发展,母亲的心理健康不但能帮助孩子在学习上取得优异的成绩,并对孩子心理健康发展起着刺激作用。母亲反映出来的害怕、说谎,缺乏礼貌,违抗,挑衅等消极心理,就与某些母亲不健康的心理有直接关系,而孩子的这些心理表征同时也是违法犯罪的先兆表现。如一个母亲不能承受委屈、失败等各种挫折,就易产生愤怒,悲伤等消极情绪,自身心态失衡,而未成年人又具有模仿性和向亲性的特点,这就使母亲产生消极有害的示范作用,许多未成年人在生活中稍遇挫折便会产生失意,枯燥,抑郁的情绪,进而造成行为上的失控。所以,只有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性格才能形成性格,只有自己具有美好的心灵,才能使别人的心灵更美好。要培养孩子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母亲自己首先要必须具备必要的心理知识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三)母亲角色中独特的互动力、亲和力是化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动力
在家庭中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母亲是子女走向人生道路的第一任教师;另一方面,双方又存在着一种经济上的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这种双重关系以及血缘和亲情的关联,使子女比较容易倾向和顺从于母亲的意愿,从而使母亲的教育更具权威性。人们常说,在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一定会有一位伟大的女性。那么,在一个越轨犯罪的孩子身后,会有一位怎样的母亲呢?当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令人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时,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家庭教育中我们这个社会母亲群体的素质是否也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至少反映出母亲放松了对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或者自觉不自觉地给孩子灌输了一种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里并不是把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完全推到母亲身上,也不是说教育孩子完全是母亲一个人的事情,而是要说明母亲和子女之间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关系,母亲既是子女早期智力的开发者和品德的培养者,也是子女求学阶段学业成绩、品德面貌的重要影响者,更是子女走向社会的良师益友。母亲角色中独特的互动力、亲和力对孩子的影响力、塑造力是绝对权威的,有其他人无可比拟、无法企及的引导和制约作用。所以革命导师列宁曾告诫说:“为了孩子,我们的举止必须非常温和而慎重。”从前面的论述中可见,母亲的素质缺陷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负面因素,但母亲由于其地位作用特殊,同样也可以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力量,当然须以母亲具备—定的素质为前提条件。在对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中,我们发现“性知识”,“性道德”教育,毒品危害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的缺乏是未成年人性犯罪、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而母亲的积极正面的教育正是随时弥补空白的最好方法。母亲通过家庭的正面教育和引导,可冲破和减弱性神秘感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好奇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性情操观;化解孩子青春期在生理上和情感上的困惑和烦恼;转移孩子对性的过分关注,陶冶未成年人的情操。至于毒品犯罪的预防,则需要母亲以高度的责任感真实再现毒品和毒品的危害性,加深未成年人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同时进行心理引导和理想教育,使未成年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抵抗毒品诱惑和侵袭的能力。当然,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的上升与中国现实社会环境也是密切相关的,为此,母亲一方面要求对中国的现状有一个清醒完整认识,保证自身的心理平衡和对新的社会生活环境的适应,以及增强个体自控能力,另一方面,还要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对其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给孩子穿上抵御社会不良侵害的防弹衣。就是以母亲的不变,应社会的万变。
二、强化母亲素质是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的必要之举
目前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让人们深以为患的青少年犯罪日趋凸显出可怕的现实,不少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在不自觉中一步一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至200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4.7%,刑事作案率增幅达1.4倍。未成年人犯罪激增进而成为了一种社会常态。我们知道,犯罪现象往往具有时代特征,它往往反映了社会在一个时期里,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探析未成年人犯罪根源方面,目前,国内见诸文字的理论多把落脚点归在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相互关联“三位一体”的综合因素上,具体分析“母亲素质”在犯罪成因中的源头作用并不多见,更少有系统地研究、整合、反思与批判。而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十八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发现有26.6 %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母亲素质不高的家庭。我们进一步探讨母亲的素质问题发现,一个人的犯罪行为绝不只应由他(她)个人来负责,一定可以从中找到来自于家庭的因素。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文明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文明的承继。而这种承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做母亲的言传身教。所以在17世纪卢梭就说过“母爱将治愈社会疾患”。母亲,字面的意思是有子女的女人,如果我们问大家:母亲是什么?也许答案就不止这些了。母亲具有双重的社会角色:她是家长,从她生下子女的那天起,就获得了家长角色;她又是女性,从母亲生她的那天起,就被赋予了女性角色。母亲在子女面前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母亲期望子女成长为什么样的人?这一切均与母亲素质问题休息相关。由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天然的感情纽带和教育形式,使母亲在教育和培养子女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母亲与子女朝夕相处,对孩子的情绪、爱好最为了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劝,其效果往往比其他人的教育效果更好。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分析,子女对母亲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依赖和信任,使其更容易接受母亲的教育和引导。母亲对孩子的教育形式不仅是讲道理,更重要的是她们平时的言谈举止、处世态度,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等,都对子女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尤其在他们成长的早期,母亲的榜样作用更为明显。教育学家的研究表明,母亲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孩子就会以母亲为榜样,先是照着做,久而久之,习惯变成了自然,就成了他们日后处理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反之也然。日本著名心理学家摩武俊研究发现,一个母亲的性格偏重支配性,孩子的性格则是服从、消极和依赖;母亲若对孩子呵护过度,孩子就缺乏社会性,并具有神经质气质;母亲性格冷漠,孩子也同样冷漠;母亲属于专制的,孩子的性格不是过于依赖就是过于反抗,十分孤僻;母亲的性格是民主的,孩子则表现出亲切、直爽,喜欢社交和与人协作。由此可见,母亲的性格和为人处事的态度,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为了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我们必须要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勤俭节约、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真正的爱就是全幅精神培养他们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纯洁高尚的道德和能在新潮中闯荡不被淹没的力量。”这是鲁迅先生向普天下的母亲的忠言。我们必须要让每一个家庭里的孩子首先要“学会做人”,才能更好地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是新时期的挑战,更一项艰巨无比的系统工程,为此,亟需强化“母亲角色”,提升“母亲素质”。
(一)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虽然有“教子成材、光宗耀祖”、“养不教、父之过”的家教论述,但由于传统的男子主外,女子主内的家庭分工观念,人们随处可见的现状是:“父母养育”的说法已经被“母亲养育”的事实所代替。好象只有在养家糊口等方面,父亲的作用才会被提及,这恰恰是父亲角色日益“淡出”于家庭子女教育的实质,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父亲在孩子人格成长教育上难以发挥作用,儿童从出生到上学基本上是处于女性化或女性中心的教养环境之中。国外在70、80年代也有理论认为:父亲在孩子成长中所起作用本来就是外围的、间接的,就是通过对母亲的经济和情感的支持起作用的。同时也有对立理论研究认为:父亲在与其他养育者(母亲、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关系中越重要,越能促进儿童适应能力发展。本文目前尚无篇幅对这一领域问题进一步去探析,但基于国情、社会现实,让我们更看重的是正视父亲正日益“淡出”家庭教育的客观事实,有意识地扭转、强化家庭教育里的“父亲角色”的同时,全社会每一个家庭都应首当其冲优先强化、提升“母亲素质”以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二)我们提倡首当其冲优先强化、提升“母亲素质”这个大问题,必须要转变思想观念。我们知道母亲与生俱来的母性意识中存有大量的非理性因素。比较突出的就是“亲子一体感”和“自我丧失感”。“亲子一体感”是指母亲把孩子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孩子一降生,母亲的舐犊之情便油然而生,活着就是为了孩子。她们将孩子作为自己生活的全部和人生的希望,具有和孩子不可分割的一体化感觉。“自我丧失感”则指母亲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全身心地投人,由于过度关注孩子的成长而造成自身的发展与兴趣爱好受到制约、情感体验被忽视——像丧失了自我一样。(2)我们必须借鉴心理咨询与治疗当中的理论,来改变研究角度和理论应用,帮助母亲剔出母性意识非理性因素的不良因素。针对当前母亲非理性因素的缺陷,我们必须提供出合理而科学解决问题的办法。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亚里士多德指出:“必须有优良的妇孺,才会造成优良的城邦。”德国教育家福禄倍尔说:“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里。”一个婴儿从呱呱坠地到成长为国家、社会的有用人才,其进程是漫长的,推动摇篮的手就是推动世界之手,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家庭是百年树人的起点,母亲则是儿童最早、最直接最重要的教育者。我们的社会能广泛认识到母亲的影响,将激励成千上万的女性更多地参与到孩子的照管养育上。据统计,中国有3亿个家庭、育龄妇女达35169万人(3)。3亿5千多万个母亲,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师资”队伍、最大的教育资源;然而这个庞大队伍的素质普遍低下,在家庭这一社会空间尚未完全实现其“师资”角色。如何实现中国的目标,力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这无疑是个跨世纪的重大课题,其成败,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在21世纪的姿态。当前我们对母亲素质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了解现代教育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母亲并不多。我们的母亲在从未认真学习、思考过那些在身体、道德、智慧方面应该指导孩子们的原则,就开始从事教养儿童这个艰巨而神圣的任务了。我们的社会对现代母亲的养育知识缺陷竟熟视无睹,少有人去认识强化母亲素质的重要性,社会更没有提供出高素质母亲的具体要求、内容、标准。那么,我们的母亲凭什么能靠单薄的自身去独自承担起这种非规范化、无模式、无制度保障,仅能根据自已人生经验来确定的育人之重任呢?所以李岚清早就提出:“现代家长必须了解现代教育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二是全社会普遍对母亲素质现代化的内涵认知甚少,长期贫穷导致人们急于致富,偏重于物质现代化的实现,忽视人的现代化和人的素质的进步,更不重视“母亲素质”现代化的问题。三是偏重于从生物学角度,从血源、亲情理解母亲,导致母亲角色的感情色彩、非理性色彩浓,人们容易过于低估了母亲群体素质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母亲角色的获得,是个终身学习、毕生努力的过程。母亲角色的学习,不仅指“为人母”的责任承担,而且指“母为人”的人格修养。一般而言,母亲的文化水平越高,其子女的成才率就越高。大量的社会调查证明,母亲教育水平与生育子女数量有着很强的负相关,近年来的人口普查资料就已经反映了这一点。我们要提倡开展提升“母亲素质”的社区培训工程。在我国众多社区中,亲职教育正在受到广泛重视,亲职教育与亲子教育齐头并进,是我国家庭教育的一道风景线。但是,亲职教育没有把母职教育在综合中分化、细化,显然已滞后于母亲们对于角色获得的期待和角色知识的渴求。现实已发出信号要求我们要创造条件,以实际行动向母亲们提供“了解母职教育的知识和经验”,提供母亲们参与学习的机会,以提高母亲自身的文化素质。目前,发达国家都希望通过提高科学素养以适用科技不断进步的未来社会,增强个人综合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社交能力和决策素质等。在奥地利有一个关爱女孩协会,他们有一个著名的提问:如果说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但只有一笔教育经费,你投给谁?他们的答案是:投给女孩!因为教育了一个男孩,你只教育了一个个体,而教育了一个女孩你就教育了一个家庭,教育了一个民族,教育了一个国家。目前,我们的社会要提倡社区举办母亲学校、母亲教育讲座、母亲教育指导站、母亲教育函授班、母亲教育经验交流会、举办母亲教育知识竞赛、“母亲素质教育”进万家宣传教育活动等,活动的开展,形式应该多种多样,凡是有子女家庭的母亲都应当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有关家庭教育学、青少年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以提高母亲的素质和教育能力。我们还需要努力提高母亲的道德素质,母亲自身要注重思想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地做子女道德的楷模。对道德失范的母亲可以通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维护权益单位、居(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开办家庭学校,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教育,重点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道德水平。
(四)我们要完善立法,制定颁布相应的家庭教育法。将孩子抚养、教育成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应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以完善立法的形式把提升现代“母亲素质”规范下来。以更好地让每一位妈妈尽力承担起社会、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意义地教育孩子。在家庭教育法里应包括“母亲角色”规范,“母亲角色”教育义务,“母亲角色”教育内容、方法,“母亲角色”监督、落实部门,“母亲角色”失职处罚、约束内容。在此基础上,社会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的干预监控机制,为母亲素质强化提供支持性条件,以督促母亲教育好自已的子女。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目前,有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行为问题检出率在6%--22%之间,全国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为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功能失调或者父母的教育方式不良,母亲无法自已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有专门组织介入,加上学校教育、社区组织、司法部门等方面的配合弥补,就能进一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以减轻后续的司法负担。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母亲,社会也不可能规定做母亲的标准,但我们政府可针对我国的现状,设立对母亲的教育方式的社会干预工作机制,使母亲有师可求,建立家教咨询机构,进行电话或书信咨询服务,帮助母亲解决困难。也可通过社会干预工作机制定期对母亲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母亲心理状况档案。特别对那些有过痛苦经历或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母亲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使她们的心理、性格能够及时地恢复正常和健康,提高她们对不良社会、文化现象的抵御力和免疫力,是利己、利人、利子孙、利国、利民、利地球的壮举,亦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昌盛、祖国前途与命运的大事。我们还需要呼吁影视节目的制作者,本着对社会、对人类、也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多生产些引人向上的强化母亲素质的教育节目,要反映出家庭教育实践中带有共同倾向性、严重阻碍家教成效的非理性、不科学教养观念以警醒世人。21世纪是各国较量实力的世纪。实际上,较量早在20世纪就已开始。日本人,还有美国人,在不同的场合都作过相同的表露:你们这代孩子不是我们的对手!无论其动机如何,这话都值得我们每个中国母亲去认真回味。因此加强对母亲的教育方式的干预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我们也认识到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这就需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构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托、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的网络系统,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有效干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社会与家庭的紧密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母亲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力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走在前面,以“防患于未然”。
注释:(1)参见(美)马丁•R•哈斯克尔和路易斯•雅布隆斯基著《青少年犯罪》(中译本),耿佐林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78年版,第67-68页。
(2)参见《中国父母的亲子意识》一文,原载《家庭.育儿》(津),2000.9.14
(3)参见《中国妇女报》2004年11月23日《人口、卫生与健康相关数据》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