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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行抢”性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飞车行抢”是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趁人不备对行人或者骑车的人身上的财物进行劫取的行为。由于“飞车行抢”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的抢夺的行为方式相比较,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危害程度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受到的影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有学者称其为“使用危险方法的抢夺”。

    在实践中,“飞车行抢”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或利用其他情形劫取财物或劫取正在骑车的行人随身携带的包袋;二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劫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借助高速行使的机动车产生的冲力,采取强拉硬拽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力抗拒而取得财物;三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迫挤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逼至空旷区域,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不敢反抗,当场取得财物;四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排除其反抗,乘机劫取财物等等。

    如何对“飞车行抢”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罪,其理由是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有的则明确认为凡以危险的方法实施抢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还有的则将“飞车行抢”行为纳入“危险方法抢夺”的范围之中,认为应当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之后增加“以危险方法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还有的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定为抢夺,但是在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应当以抢劫罪论处。“飞车行抢”中致人受伤的,具备客观上采用了危险手段(存在危险性),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性、放任性,行为上有夺财的关联性,双重指向有了结果性,就应当定抢劫罪。

    笔者认为,“飞车行抢”作为一类犯罪现象,它有别于传统的抢夺犯罪,不管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抢中行为性质的变化如何,对其定罪应采用“一刀切”,即应认定为抢劫罪。其原因是:

    一、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飞车行抢”中,行为人对劫取财物的主观心态是持故意态度,对造成伤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有所不同,有持过失态度或持间接故意态度,还有持故意态度。但是行为人“飞车行抢”劫取财物所持的主观心态是持故意不变的,行为人实施了劫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暴力性、危险性。行为人在用高速行驶的优势,造成了受害人无法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使受害人遭受财产和人身的遭到损害,抢劫对行为人劫取财物的多少没有要求,其行为要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飞车行抢”构成抢劫罪。

    二、根据“飞车行抢”的行为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1)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或利用其他情形劫取财物。这种行为的行为人为了获得非法的财物,利用车辆行驶高速的优势,使受害人不能反抗,行为人实施了当场劫取财物的危险行为,并使受害人人身受到损害,符合抢劫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抢劫。(2)采取强拉硬拽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力抗拒而取得财物。这一行为对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同时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是典型的抢劫行为,应认定抢劫。(3)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迫挤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逼至空旷区域,实施了劫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不敢反抗,当场取得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4)利用机动车辆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这一行为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

    综上所述,“飞车行抢”的行为人具有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同时又利用高速行驶车辆的优势,使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造成受害人财产、人身受到伤害,符合刑法对抢劫的认定要件,所以,“飞车行抢”不论其行为造成怎样的结果,都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作者:  李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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