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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中之难。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对被告人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由国家法定的司法机关来完成,但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兑现。这里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进行的执行过程。严格的说,这里的财产部分应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及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本文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进行探讨。

    二、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的异同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都属于民事执行的范畴,但二者之间有着细微的区别:1、执行主体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执行人一般是正在服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及其监护人,而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2、进入执行程序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需权利人申请,由法定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而普通民事案件需当事人主动申请,过了申请时效就不得申请法院执行;3、被执行人所处地位不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失去人身自由或已执行死刑,没有收入,而普通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则是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一般有正常的收入来源;4、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受限制:对普通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分类

    为方便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进行探讨,这里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进行简单分类:(1)被执行人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由于没有具体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只能靠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而其家属在某种程度上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些对立情绪,如被执行人家属不愿配合,则案件一般很难执行下去。即使被执行人还有财产,也因在执行阶段难以对被执行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财产进行析产而难以进行。(2)被执行人判处较长刑期的;这类案件,因被执行人长时间处在服刑阶段,自己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执行时,其家属往往采取推托的办法,让执行人员去找被执行人解决,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3)被执行人判处较短刑期、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自己即将或已经获得一定的自由,其可以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能够有一定的收入,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往往存在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的思想,一般情况下,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2、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在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都存在着罪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生活难以保障的情况,虽然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即使有犯罪所得,也在案发前早被挥霍一空,而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比较困难。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产,但这些财产往往与其家人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哪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哪些是其家人的财产,给强制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要区分这些财产,必然牵涉到析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执行阶段,执行员是无法解决的。

    4、被执行人的继续赔偿能力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因没有了被执行人,使案件很难执行下去。对于被执行人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情况稍好一点,但因这部分人犯罪前大都无正当职业,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其已入狱监管,无法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不能再创造财产,而且,刑期越长,其赔偿的可能性越小。

    5、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自己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没有牵连,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而某些案件被告人又比较年轻,独立生活的能力有限,没有任何财产,造成难以执行。

    6、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有限。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都已失去人身自由,象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等无法适用,对被执行人没有震慑力。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申请人方面的原因。申请人由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对立关系,造成其难以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使其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很有限。

    2、执行员方面的原因。有些执行员在思想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员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判了刑,就不能再赔偿。还有些执行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

    五、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1、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有些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以后,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满足,甚至家破人亡。

    2、损害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如同白纸,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3、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得意义。

    (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途径。

    1、执行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意义,把做好这类案件的执行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上来,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依法办案,克服畏难思想,针对具体案件,认真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放弃“赖帐”思想,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针对被执行人大多无履行能力的问题,应该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在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时,由立案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举证的情况,可以直接中止执行,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以减少该类案件在执行阶段的大量积压。

    3、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调,在侦察、起诉及审理阶段,应该及时对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财产进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将来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4、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5、加大对被执行人家属转移、私分、隐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追究力度,对于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限期责令其退回,否则,在其转移、私分、隐匿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其个人的财产。

    6、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做好民事优先赔偿工作。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第60条还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的,应当偿还。”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充分应用这些规定,及时做好对被害人的赔偿工作,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从而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积压。

    7、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还可以考虑完善和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1、完善缓刑考验、减刑、假释制度。可以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应撤消缓刑,不能对其进行减刑、假释。2、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对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在遵守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的担保。3、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将罪犯在监狱里的劳动所得,扣除其必需的生活费用外,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害人。4、条件许可时,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为经济确实困难,被执行人又确实难以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难,但是,我深信,只要我们的执行人员能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为的宗旨,上下同心,齐心协力,执行难的问题就一定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作者:  李联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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