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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违反法定程序 高院裁定“重审民事部分”
发布日期:2009-10-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违反法定程序 高院裁定“重审民事部分”
 
   结伙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泸州市李某某等抢劫团伙落网后,泸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等5名被告8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09.84元(本报2009年8月12日报道)。经被害人亲属向省高院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裁定:撤销泸州中院民事判决部分,发回重审。
   7月25日,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的结伙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13年、10年、9年、8年,并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金。对于被害人王力(化名)的女儿王娟提出的共计2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09.84元。
   “5名被告人判刑偏轻,赔偿给受害人的钱还不如法院的罚金多。”该案判决后,王娟向泸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泸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抗诉”。随后,王娟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王娟的上诉后,于日前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7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泸州中院)原判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记者陈章采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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