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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绕过中介 买主被判赔1万元
发布日期:2009-10-16    作者:李英俊律师
购房绕过中介 买主被判赔1万元
 
   购房者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告上法庭,成都中院二审判决购房者应支付中介费
  购房者杜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看房后却私下联系房主交易,并以中介公司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由,拒付1万元中介费。中介公司将杜某告上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胜诉。杜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维持原判,判决杜某违反协议约定,擅自与房主达成协议,应当按约支付中介费1万元。
   跳过中介私下找到房主买房
   去年2月,杜某与某物业代理公司签订了《客户看房确认协议》,约定该中介公司为杜某介绍房源,成交后,杜某需向公司支付佣金,同时保证委托期和委托期满后半年内,不得擅自使用或泄漏公司提供的信息,否则按房产成交价的1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签订协议当天,中介公司就为杜某提供了一套房源,并带杜某去看房。谁知杜某看房后,私底下联系到该房源的房主,并以56万元的房价和房主达成购房协议,并于同年3月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
   中介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认为杜某私下签订购房协议,并拒付佣金,违反了看房协议的约定,遂将杜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杜某给付公司中介代理费1万元。
   杜某违约应支付中介费1
   庭审中,杜某认为,《看房确认协议》上载明了“此确认单为委托凭证,合同附件”,证明双方并未订立正式居间合同,且中介公司在自己签字后,自行添加了看房时间和“中介服务费按房屋成交价2.5%收取”的字样,故该协议无效,公司收取中介费10000元没有依据。同时,根据成都市房管局出具的“未向某物业代理公司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书”的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其签订的居间合同亦属无效。
   法院认为,《客户看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杜某委托公司居间介绍房源、支付佣金、不得擅自使用信息及承担违约金等内容,体现了当事人订立居间合同的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协议书上记载的“备注:此确认单为委托凭证,合同附件”,并不影响现有约定的效力。同时,杜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在协议签字后自行添加内容,故对杜某关于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而对于该中介公司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应由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处罚,但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房屋中介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行业。故该看房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冯璐陈敏锦记者刘璐  2009-10-16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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