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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适用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14    作者:110网律师
1.个人盗窃公司财物,较大:1000,巨大10000,特别巨大60000.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较大:15000,巨大:200000.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较大:8000,情节严重:50000.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较大:30000,巨大:300000.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较大:15000,巨大:100000.
 
3.抢劫公私财物.巨大:5000.
 
4.抢夺公私财物.较大:1000,巨大:10000,特别巨大:50000.
 
5.聚众哄抢,较大:3000,巨大:10000.
 
6.敲诈,较大:3000,巨大20000.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较大:3000,巨大: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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