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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真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08    作者:朱君秀律师
    我公司同一位客户用传真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上面有我司的公章和法人签名,对方回传的传真只有签名,并不确定是否是法人,可是超过了取货时间,客户并未提取货物并支付余款,请问, 我司和他签订的这份合同可以作为诉讼要求赔款的主要凭证吗?如过不行,还需要其他的什么证明呢?


    答:审核主体身份,确实是其签名,并且符合合同签订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该合同成立,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你可以以此为凭证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提起诉讼需要对方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便于法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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