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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犯罪观论述的当代启示
发布日期:2009-09-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启示。     1844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撰写了《神圣家庭,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驳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在这本书中,批评了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经验论者关于犯罪的各种观点和说法,运用唯物史观,分析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派别的历史运动及其思想体系,阐述关于犯罪现象的理论,进而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犯罪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环境对人的性格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只有营造合乎人性发展的环境,才能消灭犯罪的根源,因此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实际上提出了研究犯罪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研究社会环境对人的性格、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从本质上消除犯罪的根源。 [①]这个思想给现代犯罪学研究一个深刻的启示: 根除犯罪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这是防治犯罪最根本的对策。     二、只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哲学。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脉相承,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符合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在发展问题上的必然体现;坚持全面发展观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正确处理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关系的原理;坚持协调发展观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观点与关于平衡与非平衡的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更是直接来源与唯物史观蕴涵着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另外,科学发展观吸收和提炼了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理论的精华。全面发展观源于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特征,协调发展观源于系统演化的过程性、方向性、自组织性特征,可持续发展观源于系统对内与对外的联系。非线性科学分形分维理论使全面发展观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协同学与孤子理论拓宽了协调发展观的视野,耗散结构和突变论为可持续发展观带来了更深刻的启示。科学发展观站在人、社会、自然三大系统关系的高度,向人们展示了一副多维多层统一的世界图景。以往一系列对立范畴,如偶然性与必然性以及与之相应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概率论与决定论、简单性与复杂性、有序性与无序性、继承性与创新性都在更高的认识层次上得到了都得到了动态的统一。这种统一不仅超越了经典力学单层次的统一性,而且超越了对立面的辨证综合和互斥互补思想。科学发展观完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多维解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一场范式革命,其立场、观点、方法对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对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犯罪研究与许多复杂性研究一样,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倡建设一个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自身和谐的社会,为新时期犯罪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三、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措施就是根除犯罪的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各种社会矛盾有了调和的可能性,犯罪率随之下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为是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表现相对突出;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深刻变革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冲突激荡,短时期内,很难将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思想完全统一到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完全统一到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高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规范还在逐步建立完善,人民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风气尚未完全形成,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矛盾时有冲突。另外,各种不良的社会存在和意识推波助澜,加上社会教育引导机制、社会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不能建立有效的防线。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恶化,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各种外部因素不断地作用于个体,与个体内部因素发生复杂的机制作用,导致个体不良内驱力增强,自控力减弱,产生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     总的来讲,防治犯罪必须减弱个体不良内驱力,增强自控力。党的十六大以来,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和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吹响了冲锋的号角。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科学发展阶段。为此,党中央又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牢固树立主义社会荣辱观、实施农村地区免费义务教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缓解了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需要之间的矛盾,缓解了社会各阶层利益需要的矛盾,缓解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缓解了人与自然的矛盾。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对增强个体自控力,减弱不良内驱力,从根本上防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防治犯罪要从社会、自然、个体三方面综合开展工作,用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1、社会方面。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减少因物质文化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的矛盾,减少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分配不公,以及实现物质精神利益的机会方面分配不公、不合理产生的矛盾。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育人民正确面对生产力相对落后与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正确面对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矛盾,正确面对社会相对不平等的暂时现象,引导人们用正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社会价值。提高对不良社会存在、意识的辨别能力,避免不良外部因素对个体的影响。     牢固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念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平安建设,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健全社会约束机制,建设一支作风过硬、装备先进、高素质的打防队伍,加强犯罪规律的研究,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提高对犯罪现象的社会约束力。     2、个体方面。大力发展生物科学、心理科学、基因科学,深入研究导致不良行为的各种个体性因素,揭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形成机制,探索预防和矫治不良人格特征的规律,努力避免个体身心异常,产生犯罪行为,危害社会。     3、自然环境方面。大力发展环保事业,提高环保意识,注意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恶化,威胁人类自身。     以上三方面,实际上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自身和谐的工作,概括起来一句话就是党中央提出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措施,就是消除犯罪的措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根除犯罪的过程。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荣获区、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多种荣誉称号,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参考文献】
[①]邸瑛琪 房清侠: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63-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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