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护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