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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双倍返还”的情形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倍返还”适用下列情形: 一、开发商恶意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即先卖后抵。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一房数卖。 二、开发商故意欺诈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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