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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面积多出10平米 开发商白送面积还败诉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业主花40万巨款购得商铺,开发商却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要求业主打折承担实际建造中多出的面积。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业主告开发商在所难免。
根据判决书,2002年11月,业主刘某与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契约,刘某以6000余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江宁区东山镇南京女人街商铺1套,建筑面积72.32平方米,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3月8日。2004年5月20日,开发商房屋交付给刘某,但未按契约约定,向刘某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且交付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82.75平方米。对于超出合同约定3%误差外的8.26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刘某按照房价的80%支付房款。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购房发票,刘某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如今还要打折支付法律规定应白送的面积,忍无可忍的刘某将开发商告上江宁区法院。一同诉讼的还有20余名业主。
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指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开发商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0000元;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的8.26平方米的产权应归原告刘某所有,房款由开发商负担。
开发商辩称,由于刘某在2005年5月已实际接收并使用该房,因此该交房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即刘某已认可房屋验收合格,不存在延期交房事实,开发商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至于超出合同约定3%的面积,开发商坚持按照打八折的价格卖给刘某。
2005年11月,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虽然开发商在2004年5月20日实际交房,但未按照契约约定,提供“两书”,应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上的面积,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的规定,那8.26平方米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刘某。今年3月15日,南京市中院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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