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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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建设“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海域使用登记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现决定收回南凌盐场【南至1080虾场大坝,东至盐化厂倒水路,本场外坝,西至道,北至盐化厂(原七组盐池子)】全部海域使用权,用于修建环渤海公路。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用地面积约为2700亩,每亩补偿3500.00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有关收地补偿手续。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们及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被收回的土地或在上述被收回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得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者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不得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不得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