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罕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一起围绕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下称《盖》剧)拍摄权转让合同的纠纷,从2002年《盖》剧在央视台热播开始,到今年七月当事人收到湖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止,这场在湖南省两级法院打了整整七年的官司,七年中,两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五审,最终以原告张雅文胜诉落下帷幕。
起因:转让剧本引发的违约之诉
本案始于2000年7月6日。国家一级作家、黑龙江作协副主席张雅文(本案原告)与潇湘电影制片厂(本案被告,下称潇湘厂)签订了一份《盖》剧20集电视剧拍摄权转让合同。约定稿酬每集2万元,合计40万元。潇湘厂按合同约定向张雅文先行支付了15万元定金。9月底,张雅文按约定交付了剧本的第一次修改稿。10月9日,潇湘厂、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央视影视部(均为《盖》剧的联合拍摄方)在京召开了张雅文剧本研讨会。会后专家一致认为:“剧本的题材很好,但剧本存在许多问题,现在不能投拍,希修改。”张雅文于12月底交付了剧本的第二次修改稿。
2001年1月28日,央视台影视部出具了对剧本的审读意见:“原剧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根本改变,仍未达到投拍基本标准,所以暂不能立项。”3月29日,潇湘厂委派剧组制片人与张雅文协商另请作家加盟修改剧本问题。张雅文提出剧本必须署名自己为编剧及按原合同支付稿酬等四项条件。此间,潇湘厂私下与作家赵女士签署了由赵修改剧本的合同,赵开始修改剧本并赴比利时进行采访。同年6月,赵女士交付了16集电视剧本《爱如大地》,潇湘厂将此剧本寄给张雅文。张雅文回函不同意赵对《盖》剧剧本的修改。
潇湘厂根据赵女士修改的剧本拍摄了《盖》剧。于2002年3月28日,《盖》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了,编剧署名张雅文,改编署名赵女士。
2002年8月,张雅文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赵女士,认为赵在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剧本进行修改、发表,构成对其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赵女士的16集电视剧《盖》剧构成对张雅文20集剧本的改编作品,并依据潇湘厂与张雅文就改编署名的约定以及与赵女士签订的第一次协议,判决潇湘厂和赵女士不构成对张雅文作品发表权的侵犯,但《电视电影文学》杂志社和赵女士构成对张雅文署名权侵犯。
事情到此远没有结束。由于潇湘厂拒付所欠张雅文剩余稿酬,张雅文一纸诉状将潇湘厂告到长沙市中级法院。这场历时七年的拍摄权转让之诉,就此拉开了帷幕。
争议:本案究竟谁违约
从2002年7月初,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拍摄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到2009年5月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起拍摄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波三折,足足打了五场官司。双方在法庭上各持一词,争议很大。
张雅文在庭审中诉称,签约后,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交付了剧本,潇湘厂仅支付15万元。2002年3月,《盖》剧在央视台播出,但被告未支付剩余25万元稿酬,严重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稿酬。
潇湘厂答辩并反诉称,原告没有按期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剧本,其先后交付的两稿《盖》剧剧本均未达到投拍要求。为减少损失,《盖》剧摄制组征得原告同意,另请编剧。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盖》剧是根据作家赵女士独立创作的剧本拍摄而成。由于张雅文的违约,《盖》剧未能按期投拍,答辩人不得不另请作家赴境外采访并创作剧本,由此答辩人遭受到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张雅文不是《盖》剧编剧,并判令张雅文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5万元。
2003年5月6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双方合同约定,鉴于张雅文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对其要求潇湘厂全部支付剩余25万元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将依据拍摄权已实际转让,张雅文到相关部门采访及两撰其稿的事实,判决潇湘厂应再支付稿酬12.2万元。
对潇湘厂的反诉请求,因没有与张雅文就再行修改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对潇湘厂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潇湘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年后,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就改编稿酬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改编或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综合考虑张雅文为撰写剧本的付出以及潇湘厂为最终取得剧本拍摄权的付出,确定为原稿酬的40%即16万为宜(已支付十五万元定金,尚需支付一万元)。
张雅文不服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指令湖南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2005年12月1日,湖南省高院受理了张雅文再审申请,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8年12月9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依据张雅文的剧本拍摄权已实际转让,以及张雅文到相关部门采访和两撰其稿之事实酌情确定其应获稿酬12.2万元。驳回潇湘厂的反诉请求。判决送达后,张雅文和潇湘厂分别以对方违约提出了上诉。
焦点:拍摄权是否实际转让
2009年5月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依法作出入情入理的评判:
焦点一:张雅文的剧本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剧本质量,潇湘厂根据专家的审读意见认定张雅文的剧本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予支持,
张雅文上诉提出潇湘厂擅自改变剧本审定主体,剧本质量已获潇湘厂认可的理由不成立。
潇湘厂以张雅文知道开机时间而主张其应当于开机前交付合乎质量的剧本,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关于张雅文的剧本拍摄权是否已转让给潇湘厂。
赵女士的剧本是对张雅文剧本的改编,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张雅文的剧本拍摄权已实际转让是正确的,潇湘厂上诉提出张雅文剧本的拍摄权未实际转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张雅文是否应承担剧本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潇湘厂未经张雅文同意制定拍摄计划,最终因张雅文的剧本未获审定认可而导致拍摄计划的推迟并造成相应的损失,不是张雅文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合理预料到的。张雅文对剧本未达到合同约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减少稿酬的违约责任。潇湘厂要求张雅文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四:关于潇湘厂如何支付张雅文的稿酬。
潇湘厂按合同约定支付张雅文全部稿酬40万元是以张雅文的剧本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前提,基于张雅文的第二稿剧本未得到潇湘厂的审定认可的客观事实,张雅文要求潇湘厂支付剩余的全部稿酬25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潇湘厂请人修改剧本支付了12万8千元改编稿酬,在原拍摄权转让合同之外增加了拍摄成本,重审判决据此依法酌情核减张雅文稿酬12万8千元,判决潇湘厂支付张雅文剩余稿酬12万2千元,符合本案实际和《合同法》的规定,应予维持。
本案在湖南省两级法院经五次审理,历时七年整,至此画上了句号。
思考:此案缘何审七年
这起因著作权转让引发的合同违约之诉,从2002年6月原告张雅文起诉潇湘厂起到今年7月,张雅文收到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这场官司在湖南省两级法院历经五审历时整整七年。
此案缘何审了这么久?
笔者从代理律师的视角解读本案久审未结的三大原因:
其一、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
本案在长沙中院一审中,双方围绕谁应承担违约责任,共举证五十件(包括法院调取的一件)。一审法院早在6年前的判决中就已查明了本案的事实。在以后的四审中,这一事实没有新的变化。但由于双方争议很大,原告张雅文要求被告支付25万元稿酬、被告反诉请求判原告赔偿15万元损失。法院调解不成,支持了张雅文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要求张雅文赔偿的反诉请求。在此后的6年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下。
其二、,一波三折,结果没变化
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一波三折,出人意料。原一审判张雅文胜诉,被告支付12.2万元稿酬;二审判决认定张雅文违约,判令被告支付张雅文1万元稿酬,张雅文不服申请再审,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后,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长沙中院再审。结果,与原一审法院判决相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张雅文12.2万元稿酬。
其三、久拖不决,严重超审限
从审理过程来看两级法院七年五审,无论什么案情都属超审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一审最长六个月,二审最长三个月。最高法院为了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于2000年和2001年两次发布司法文件,规定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即使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也只能再延长六个月,二审延长三个月。结合本案看湖南省两级法院的审理情况,原一审、二审,从2002年6月立案到2004年6月审结,用了两年时间。去掉张雅文一年的申诉立案期,从2005年12月到2009年6月三审用了三年半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如此漫长的审理,真是超乎想象。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经过七年审理,案情没有变化,事实基本相同,四次判决审出了两个结果,最后本案又回到原一审的起点,这个戏剧性的变化,可谓耐人寻味。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提出“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本案是公正问题还是效率问题,通过反思,不难找出正确答案。
庄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