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研究的实证和思辨——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年会后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9-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年会于2009年8月8日至10日在浙江绍兴召开。会议规模大,会场安排好,一天大会发言,一天分组讨论,议题明确,讨论热烈,与会人员收获丰富。
这次会议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应该是学者们对犯罪学学术地位、犯罪学研究现状的不满和反思,是对改革相关研究方法,改变目前研究面貌的意见和建议。大会发言中,分组讨论中,闭幕式上会长王牧教授直白的批评中,都寄予着大家热望犯罪学研究改革发展繁荣的深切心情。最能充分体现这一点的,可能是关于下一届年会的主题预告和内容要求。
本届年会确定了下一届年会的三个中心议题:1.犯罪发展变化现状的实证研究,2.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3.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同时决定下届年会将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介绍有关犯罪的社会形势,邀请有关学者做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技术性教学指导。尽管宣布这一决定的副会长张凌教授最后补充了一句“实证研究为主,不排斥理论分析”,但下一届年会对于犯罪研究的实证性要求已是确定无疑的了。
矫枉常需过正,针对犯罪学研究的多年积弊而下一剂猛烈之药,突出犯罪研究中实证研究的特别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促进犯罪学在中国的提高、进步和发展,无疑具有特别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是,倡导实证研究的同时,我们切不可忽视犯罪研究中的思辨的价值和意义。在犯罪研究之中,没有实证研究的思辨是空洞的乏意义的乏价值的,但没有思辨的实证研究,虽然能了解到一些具体的有关犯罪的实际情况,但其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揭示,其对于相关社会制度建设和社会工作改进的意义和价值,是很难保障其切当和深入的。并且,倡导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固然重要,但如何倡导实证研究,犯罪研究如何重视实证研究和如何实现实证研究,也应该是当下的重要问题。
在日常的犯罪研究之中,实证是特别重要的研究途径。正如陈兴良教授在会上特别强调的,犯罪学论文应该是做出来的,既需要做学问,也需要做项目,论文应该是做项目、做学问的过程的记录和分析。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近年来最大的问题,正在于学问意识不足,做项目的思路和方法缺乏。所以,从整体上要求犯罪学学者有做学问的意识,有做项目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是特别具有现实意义的。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应该积极探索犯罪研究的实证路子和实证方法,应该怀抱做学问的心志积极从事相关的项目研究,应该把具体的犯罪研究项目都当做学问认真地做好。
从做项目的角度思考,我们应该可以发现,中国犯罪学近三十年来的发展中,早先就是从对社会犯罪问题的项目性研究起家的,之所以先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后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今更名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就是因为先有对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具体研究,后才有对中国犯罪问题的整体研究。在中国犯罪学研究兴起发展的时期,犯罪研究中的实证研究并没有被忽视,只是当时的实证研究主要重视全国范围的整体犯罪现状和变化形势,而地区性的犯罪实证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天津社科院的犯罪实证研究成果和经验至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其中一个原因应该就是忽略犯罪实证研究的地域性价值。
要使中国的犯罪研究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新的发展,我的看法,是必须重视起实证研究的地域性价值。全国范围的犯罪发展变化现状的实证研究固然重要,但对各个省市县的实际犯罪情况及其变化的研究把握对于各具体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可能更有价值。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犯罪研究的项目化展开才是更有意义的。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社会地域性多样化的现实已经形成,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发现模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成不同的社会治安形态,相应地,不同地区也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公共政策。犯罪研究应该为地区性社会治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犯罪学家因此而有其用武之地。多年来我们忽视了这一点,我们的犯罪学没有积极有效地从事这方面的项目研究,而是局限于坐而论道,使犯罪研究与地区性的公共政策疏离。这正是犯罪学研究落后于现实需要,不被党政机关部门重视的重要原因。
因此,犯罪研究的实证化是犯罪学的必然方向。犯罪研究的项目化是犯罪学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的另一点是,犯罪研究一旦项目化,其研究就不再仅仅是学问,项目研究的项目特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项目的经营性,即必须遵循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的经济性的规律。这种性质既要求研究者成为相关党政机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的委托人,又决定了研究成果不能任由研究者支配。因此,研究成果发表与否及如何发表,皆不能任由研究者自己说了算。
从上述这一点,我想到这届犯罪学年会对下届犯罪学年会中心议题的要求。假如我们的学者从现在开始真正开展起项目性的实证研究,其实证研究成果很可能是不便于交由犯罪学年会汇集出版的。因此,我想,如何召开犯罪学的学术性年会,其实是个特别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一年一度的学术年会,当然是学者们汇报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机会和极佳场合。但学者们汇报学术研究成果该采行何种方式,是需要认真推敲的:是否需要展示学者们各自的研究成果?如何展示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展示固然是学术年会的重要内容,但汇集学术研究的具体成果并不一定就是恰当的方式。相反,学者们介绍各自的研究经验,交流各自的研究心得,探讨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可能更有利于进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传授可以开办专门的教学训练班,假如把学术年会开办成研究方法的教学班,难免会失却学术年会本来应有的意义,损害其本应具有的学术价值。
犯罪学研究需要广泛的实证研究的项目性展开,犯罪学年会却主要应该是犯罪学的思辨性交流。我们只需在学术年会中列出一年来学术研究成果的目录,学者们自可按图索骥,查阅到可以查阅的各项犯罪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学术会议的主要时间应该留给学者们做研究经验的介绍和学术思想的交流。
2009年8月15日
【作者简介】
卜安淳,男,南京高淳人,现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主编,编审,二级警监,兼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