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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基本原则新论
发布日期:2009-09-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金融业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立法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发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就金融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立法的高质量;就金融法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只有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才可能透彻理解金融法的全部内容。     现行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有如下四个:     第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该原则突出表现为:1、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2、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3、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文责义务。4、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型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第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第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可见,基本原则在金融法的是实施运作过程中起着导向作用。那么我国的经营模式和法律监管如何呢?     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但该种模式在中国存在诸多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     因此,现行的中国金融业还得采用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至少分业经营在中国现阶段起着导向作用。     二、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1、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     3、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4、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我过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是指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各国的分业监管体制通常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我国的这种金融监管体制是从国外引进的,但引进的基础还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所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有着自身的合理性和生长逻辑,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变。同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和金融业全球竞争的加剧已使实行混业经营以拓展盈利空间和增强竞争力成为不可回避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基于我国的现状,我们必须坚持分业经营的基本界限不变,同时监管机构开始局部放松管制。     所以,现阶段的中国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还得采用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成为我国当前的经营和监管的向导。是我国金融法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万永建,现在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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