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十月,我到香港城市大学讲学,出发前抓到一张报纸,看到了一个《文唇引出了官司》的文章,就想在城大时写出这篇文章。在香港,恰好又看到了几篇这样的文章,更想写这篇文章了。
某女士总觉得自己的唇不够美,看到街上铺天盖地的美容广告,也就动了心,终于在2000年12月的一天,到了一家时尚美容院。老板亲自操“刀”,为她做了文唇手术。术后,该女士回家休息一周,伤口并没有愈合的迹象,急急忙忙回到美容院,老板却告诉她这是术后正常现象。可是,这个“现象”并不正常,到了2001年3月,术后的伤口不但没好,反而开始化脓,唇也越变越厚,经过美容院消炎治疗,也都无济于事。美容院只好请来外地高级美容师修复,又送该女士到正规医院整形科几次进行修复,经过一年的折腾,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把唇修复好,反而留下了永久不灭的瘢痕。本想美容,却遭“毁容”,该女士无法解除心中永远的痛,转而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该女士遭受“毁容”后果之后,美容院推脱自己的责任,认为“毁容”是因该女士的过敏性皮肤与文唇线的色料发生反应所致。但是,美容院却只字不提自己的经营范围仅仅就是“美容、美发”,并不具有医学美容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说,这个美容院的所谓美容师,不过就是进行皮肤护理、理发护发(现在叫做形象设计)的生活美容的人士而已,哪里有进行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资格呢?可是,就是造成了这样后果的这种美容院,在这个城市竟有5000家!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和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现实问题!当然,这不是说这5000家美容院都有敢进行这种美容的“美容师”。
美容和毁容,都涉及到一个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身体权。这个人格权,就是保护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不受外来的行为侵害权利。这也正是我在开始就说的所涉及到的民法问题。每一个人都享有身体权,在现代的医学条件下,都可以选择医学的方法修复和再塑自己的身体外观和形象,这是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无可指责,也无可厚非。不是听说某个国家的美女绝大多数都是整容整出来的吗?但是,每一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方法,估计可能出现的后果,一旦出现了该女士的“毁容”后果,美容不成倒毁容,痛苦可能会伴随终身。这样的后果,确实值得忧虑。
这倒不是特别大的问题,因为这毕竟是自己的选择,后果自己承受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现在要痛斥的,就是这些视他人身体权如“草芥”的那些所谓“美容师”。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于他人的权利和幸福于不顾,操刀弄剪,“评头品足”,“削足适履”,恨不能把所有的人都弄进这种美容院“修理”一番,“再塑”几回,货币装进自己的腰包,丑陋留在他人的脸上。这样的美容师,与明火执仗的抢人钱财、夺人性命的强盗真是没有太大的区别。须知,在每一个人的身体权面前,其他的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人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身体权的法定义务,只要是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使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受到损害,就是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赔偿直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后果严重,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造成这位女士“毁容”后果的老板让赔偿几千元的财产损失还感到委屈。那些只具有生活美容的美容院、美容师堂而皇之、明目张胆的进行可能侵害他人身体权甚至健康权的医学美容,怎么就不考虑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呢?
香港的报纸也报道这样的问题。有一篇文章说,在美国,每年有超过1300万人选择整容,以改善自己的外观。但是医学专家提出警告,若整容术一旦出错,渴望变得更美却可能变得更丑。例如,进行面部拉皮,可能在耳朵后部形成大片斑痕;进行隆鼻,有的不仅会使鼻子更不自然,还可能造成呼吸困难。为了保证医学整容不出现毁容的后果,进行这种手术必须要由合格的整容医师进行,每一个整容医院都必须确保有关的医师符合资格。医学专家整容还不能保证完全理想的后果,何况“野路子”来的那些“美容师”乎?
就是这样。因为医学美容关乎每个接受美容的人的身体权,因而,凡是进行医学美容的医师必须符合资格,不然,你的行为就无异于赤裸裸地实施侵权行为。同时,愿意接受美容的人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行使权利,一定要选择保证由不会侵害自己权利的合格医师进行,否则,毁容的后果也许就在你的面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