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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尊重民意?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25日的《南方周末》,中间有一篇专访审计署新闻发言人侯凯的文章,其中记者提问到:“你们在撰写审计工作报告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心理预期,并且满足他们?”他的回答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我们不会为了迎合民意,就改变报告的重点。我这样说,并不代表我们不尊重民意。我们对民意的尊重,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视,是通过审计项目达到安排达到的,换句话说,审计工作对民意的尊重,体现在立项之初,而非结束之后。”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法官,我第一反应就是虽然近来最高法院频频发出的司法“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信号。但是法律尊重民意,决不意味着司法要“迎合”民意,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恐怕也不止是在一个个具体的判决中要看老百姓的脸色行事,不是指为了阿谀民意而改变法律的规定,做出违反法律或者正义的判决。

  这样的做法不仅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为了阿谀民意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突破法律程序的案件比比皆是,就以前些年闹得轰轰烈烈的“刘涌案”为例,为了迎合民意,最高院直接提升该案,并将终审的死缓判决,直接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理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这无疑是对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极大违背。

  接着说说事实上之不可能吧,首先,如果说司法尊重民意是要了解民意对某个判决的看法,那么,我们应当至少知道民意是什么,什么人的意见代表了民意?第一,民意不止是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是人民的一份子吧,但是当事人往往是有原被告之分或者控辩双方之别,而双方的意见往往是截然相反的,要不然就不会有纠纷,不会形成诉讼,那么如果民意仅仅是当事人的意见,那么法官无疑将会在两造之间无所适从,无论是听取了原告的诉称,还是被告的辩称,都将是一面之辞,尊重了人民的一些意见,又违背了人民的一些意见,这显然不是尊重民意的本来意思。第二,民意是舆论的意见?舆论的定义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看来舆论应该就是民意了,但是一来民意是界定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多大范围的舆论是民意,民意是指一个区县、一个市、一个省或者整个国家的民意,这就有了可探讨的余地,即使明确了舆论的范围,接下来一个问题似乎更为棘手——法官怎么掌握舆论是什么?媒体是舆论的一部分,但难道媒体的声音就是舆论?作为媒体的记者、主持人、电台、电视台就一定能够代表“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吗?媒体如果有不同的声音怎么办呢?“舆论说”似乎有有些不切实际了。第三,民意是人民代表的意见?那么人民代表呢?人民代表可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或许他们能够代表“民意”?但是可惜的是,国内的人民代表不仅往往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通过中国式民主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反映多少“民意”在目前的选举制度下是颇具疑问的一个问题,所以让人民代表的意思来套在民意身上也多半是张冠李戴的。

  如果上述这些都代表不了民意,而且民意显然也不能是上级领导、行政长官的意见吧,它们虽然是人民的公仆,但哪个公仆也不敢说自己就是人民的化身吧?那么尊重民意本身就是个“假命题”了,那么就不必谈论什么司法应当尊重民意。

  那么,司法是不是真的一点都不必在乎民意向背,人心冷暖呢?那倒也不是,想来政权最重要的合法性仍然应该是民意,如果司法总是与民意背道而驰,如何使得司法具有合法性呢?

  那么法律应当如何体现民意呢?法律体现民意不应当是在司法这一环节,而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民意”和舆论应该在此应该更多的体现为监督而非直接赤膊上阵提出意见。真正应该完全、彻底体现民意的无疑应该是立法阶段,作为立法者制定出能够让人信服的法律,必须时刻体现民意,不得不体现民意。如何让立法阶段体现出民意,其实学者做过颇多阐释,使公众的意见在立法阶段程序化地表达出来,再经过理性的辩论、审议;通过立法听证会或者网络等手段接受民意等等等等。笔者无需在此多费笔墨,真正想说的似乎都能够套用侯凯的话,也就是说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正义,不应为了民意而改变判决。这样做,并不代表司法不尊重民意,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是通过立法中的寻求民意,而非在一个非民意的法律制度下,在司法中苛求民意。这不仅对司法是种损害,对立法更是一种伤害。(胡昌明)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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