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以为常的荒唐:同性恋不能献血?!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近网上一条关于“同性恋是否具有资格献血”的新闻迅速引起了广泛热议,看了相关新闻报道和辩论焦点之后,我觉得有些话,实乃不吐不快。同性恋不能献血?!这种习以为常的荒唐早该终止了。
一、不是新闻的新闻
中国日报网站环球在线网2009年7月28日报道,大学生李玉(音译)上周在填写献血健康登记表时遭遇尴尬,她因为同性恋的身份而失去了献血资格。今年20岁的李玉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我不知道为什么这样规定。我觉得这是歧视。”李玉是一名女同性恋,她在献血前填写性取向一栏时如实填写了自己的情况,但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接收她的献血申请。李玉在网上一份呼吁政府去除献血条例中歧视性条款的倡议书上签了字。
平日里在火车站、繁华广场、大学校园,我们习以为常见到的无偿献血车,都在提示着我们,达到一定年龄(18~58岁)且身体健康的人都具有献血资格和光荣义务。可是,目前,同性恋却没有献血资格。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更不等同于艾滋病,为何要作如此规定?姑且不说它涉及到个人隐私权问题,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对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已然形成事实上的歧视。而作为医生,对同性恋的了解必然要多于普通市民,这又不免形成一种对公众的误导,以为同性恋就是一种疾病,甚至和艾滋病等同!这是何等的悲哀,对同性恋人群又将造成何等的伤害,又何以鼓励更多市民参与无偿献血?
二、同性恋不能献血冠冕堂皇的三个理由
同性恋不能献血,其给出的理由可谓冠冕堂皇。首先,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的概率比异性恋要高。如今,艾滋病的传播渠道虽然不以同性恋为主,但是禁止同性恋献血的规定也不过是为了保证人民的用血安全。其次,同性恋者一般不只有一个性伴侣,身体健康程度很难稳定;最后,同性恋不能献血已是国际惯例。中国研究同性恋问题的著名学者张北川建议用更加理性和精确的语言代替献血条例中部分过时的用语。他说:“条例中的‘同性恋’应当改为‘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他表示,因为艾滋病在男性同性恋及男性双性恋群体中出现比率极高,是总人群的50倍。出于对输血者健康的考虑,强制将这一部分群体排除在献血人群之外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他补充说:“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女性同性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比普通人群还低。她们应当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公开献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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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性恋者的血如果不患有性病、肺结核、肝炎等法律规定的疾病就完全可以抽取,并用于救助他人。再者说,同性恋者也是社会个体,我们不但没有必要拒绝其提供的“救命血液”,反而应该大力提倡。
[ii]同性恋不能献血,这种规定首先涉嫌违宪,因为它侵犯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自认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平等权;此外,它还和情理相悖。易言之,这样的荒唐规定,不仅违背法理,违反宪法规定,也在情理上说不通。笔者接下来将对此予以具体分析。
三、同性恋能否献血的辩论
(一)同性恋并非疾病,同性恋有资格献血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 于1869 年创造的。同性恋行为是一种对于同性的其他人表现出来的亲密行为。顾名思义,同性恋就是指发生在同性间的恋爱,它是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映,却被与自己同一性别的人所吸引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态。是的,我们不否认,某种角度而言,同性恋者属于高危人群,但我们也必须明白,同性恋首先不是一种疾病,更不意味着同性恋必然和艾滋病相关联。换言之,同性恋只不过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本质上它和异性恋没有区别。从生理角度上分析,同性恋属于一种对异性不能产生性要求和得到性满足的自然生理现象。1973 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992 年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 性变态)。2001 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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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本身并没有对献血者性指向做出禁止规定,但卫生部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第六条第十八项却将同性恋者与多个性伴侣者一起被列为禁止献血对象。这个禁令将同性恋者与多个性伴侣者一起划入不健康不安全的人群范畴。很多同性恋者都对此规定提出质疑,并指出这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性条款。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甚至提出拒绝同性恋献血是重大政治错误,是非常恶劣的歧视事件。
当然,我并非要为同性恋辩护什么,我只想指出这个所谓民主法治社会中存在的多数人对少数人习以为常的歧视和不公。而这所谓少数,其绝对数却绝非少数。据2001 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在15 岁~60 岁人口中,男同性恋者约有2000 万人,根据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2:1 的国际通用标准,全国约有女同性恋者1000 万人,男女同性恋者共3000 万人;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6%的比例,中国内地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 万人。
(二)同性恋不能献血构成事实上的歧视
根据过去的研究表明男同性恋得艾滋病的几率远远高于普通的异性恋者。1985年,美国好莱坞明星赫德森因艾滋病死亡,他是一个同性恋者。1985年,日本首例艾滋病患者,也是长期生活在美国纽约的同性恋。自此以后,同性恋与艾滋病的关系,甚至使得西方社会把艾滋病称为“同性恋瘟疫”。为了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可能,当时,英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献血活动中,都对同性恋采取了特别对待的措施。这绝对不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诚然,没有人有资格去歧视有同性恋者,中国的法律条文有些表述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疏漏。在临床上只要能不用血医生都不主张用血,因为即使是经过检测合格的血液也仍然存在着传播疾病的风险。对处于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的男性同性恋者不让他们献血即是对用血人的负责,也是对献血者的负责。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副主任史唯唯表示,禁止同性恋献血的规定主要出于对血液安全因素的考虑。但她同时也认为,当前已经可以在采血阶段采取必要措施甄别并排除不洁血液。
[iv]既然如此,医院为何不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去甄别并排除那些不洁血液,而是简单粗暴地禁止同性恋无偿献血?更何况,同性恋所献血液并不必然就不健康!换言之,同性恋也好,异性恋也罢,他们和他们的血液都既有健康的,也有不洁的。同时,有观点认为,由于男同性恋感染艾滋病的概率大于女同性恋,出于对输血者健康的考虑,强制将男同性恋这一部分群体排除在献血人群之外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女性同性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比普通人群还低,她们应当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公开献血的权力,为何现行法规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的同性恋者一概摈弃在献血车之外呢?
[v]笔者反对这种逻辑,不管男同性恋还是女同性恋,他(她)们都有资格参与无偿献血。
然而我们知道,血液无疑被认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药品,它关乎无数人的生命,对血液采集对象进行事先筛选,是非常正常和必要的做法。如果说,医院为了节省成本而减少对血液安全的检测程序,为了避免用血风险而毫不负责地一概拒同性恋于无偿献血的门外,那么,医院的这种行为不仅失职,更是对同性恋的严重歧视。国家卫生部也好,各医院或是医护人员也罢,都无权拒绝任何一名身心健康的同性恋者参与无偿献血,进一步讲,这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同性恋的基本人权,同性恋有权利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各级医院出于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同时也出于对每位自愿无偿参与献血的同性恋的平等尊重,就应该严格对其血源进行检测,加大对血液健康检测的技术投入,而非简单地将同性恋人群拒之门外,此乃对患者、对社会真正地负责任。
献血是爱心的体现,是一种善举。普通人献血会得到人们的褒奖和掌声,但当同性恋者也要奉献自己的一腔热血的时候,遭受到的却是冰冷的拒绝!
[vi]同性恋之于异性恋,就好比人类分为男性和女性一样。如果卫生部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只允许男性献血,禁止女性献血,这是不是很荒唐呢?因此,禁止同性恋献血已然构成对同性恋人群事实上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四、结语及想说的话
不可争议的是,中国现在至少有3000万同性恋者,这是一个不小的群体。相比中国13亿余人口,这一人群所占比例确实很小,然则其绝对数却绝对不能漠视。禁止同性恋无偿献血,不仅是对同性恋献血积极性的冰冷打击,更是对同性恋人群的社会歧视,是对同性恋的不公正对待;同时,作为对疾病的诊断具有公信力的医生,在献血中明确列出“同性恋者或者有过同性行为者不能献血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误导普通市民认为同性恋就是一种负面的东西,甚至是传染性疾病或者绝症等;再者,献血时所列出的同性恋不能献血的规定其实并无多大约束,极端地讲,如果一个身患艾滋病者,碰巧他或她刚好是同性恋,在看到这样的规定时,是否更容易激发他或她对社会歧视同性恋的报复心理呢?毕竟,根据目前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健康登记表格上隐瞒实际情况的人并没有惩罚措施,充其量只是在道德上起到约束作用。既如此,那这样的规定,除了引起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外,还有什么意义?同性恋不是一种病态,更不是传染病,同性恋只是一种少数人正常的生活方式;同性恋首先是普普通通的人,和异性恋是平等的,而男同性恋也好,女同性恋也罢,他们和她们都需要社会的尊重和平等对待。这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该不该禁止同性恋献血、不是选择禁止男同性恋或是女同性恋献血,而是要求医院在采血阶段采取必要且切实有效的措施甄别并排除不洁血液,是要求在医疗检测技术上去追求更大进步,而非简单粗暴地规定“禁止同性恋献血”,这不仅显得荒唐,而且无知。
笔者期待,“同性恋不能献血”这种习以为常的荒唐能早日终结!“献血条例应只针对男同性恋”或“禁止女同性恋者献血规定亟待修改”的荒唐言论也应早日淡出公众视野。
【作者简介】
雷敏,男,汉族,1981年生,江西省萍乡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系2008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赴云南基层检察院提供法律志愿服务志愿者,现在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协助处理公诉案件。
【注释】
[i] 参见中国日报网:“禁止女同性恋者献血规定亟待修改”,http://www.chinadaily.com.cn/zgzx/2009-07/28/content_8478835.htm,2009年8月17日最后访问。
[ii] 参见华声国际传媒网:“由同性恋者献血被拒想到朱自清之死”,http://www.ccvic.com/news/zixun/pinglun/tuijian/2009/730/730841773FCG1EE0JGKF3E51.shtml,2009年8月17日最后访问。
[iii] 参见雷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8期。
[iv] 参见中国日报网:“禁止女同性恋者献血规定亟待修改”,http://www.chinadaily.com.cn/zgzx/2009-07/28/content_8478835.htm,2009年8月17日最后访问。
[v] 参见东北新闻网:“同性恋者的血也是热的”,http://news.nen.com.cn/jinhushiping/347/3321847.shtml ,2009年8月17日最后访问。
[vi] 参见东北新闻网:“同性恋者的血也是热的”,http://news.nen.com.cn/jinhushiping/347/3321847.shtml ,2009年8月17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