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为被告某保险公司职工,2008年11月,被告因资金困难,欠发原告张某工资2000元,经原告同意后由被告出具欠条。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该工资,今年2月,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00元。
在审理中,对此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发原告工资,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其第一级案由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二级案由为“劳动争议”,第三级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应选择第四级案由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债权纠纷。理由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所欠工资,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应以其第一级案由“债权纠纷”作为该案案由。
对上述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由规定角度看,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本案而言,原告是被告的职工,无疑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后经原告本人同意由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况,该欠条合法有效,故被告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变成了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此时原被告之间除存在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仅就被告所欠工资报酬2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的证据是欠条,即原告的劳动报酬以欠条形式确认,数额明确具体,本案诉争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案由应定为债权关系。
其次,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看,本案如果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受劳动法调整,依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并未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案由定为债权关系纠纷,适用民法,原告主张应获法院支持,权益当可顺利实现。
此外,因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债权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相差较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非财产案件里的劳动争议部分,每件收受理费10元。债权纠纷案件属财产案件,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0元以上的按请求额分段计算,标准较高),原告如果基于法律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某些“优越”而以不当的案由起诉,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当事人仍然坚持的,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