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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系列之一
发布日期:2009-08-20    作者:杨德明律师
本市赵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辽宁省张某系大学同学,双方感情很好,张某于2000年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自此双方经常有贸易往来,自2002年以来,赵某某累计陆续供货给张某给类钢材共计4000于吨,由于双方私人关系不错,因此双方有的有书面钢材购销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而且双方的交接货物的手续不完整。截止2007年赵某某统计张某欠赵某某公司累计货款327.64万元,而张某的公司账面只反映了198,79万元且张某提出其中有85,12万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本律师接受赵某某公司的委托,两下辽宁收集证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双方交接货物凭证,双方的交易情况,钢材购销合同等证据,最终审理确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结合审计结论及给类证据,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额为319.56万元。一审后,张某的公司(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在本案执行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经过细致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在一年内执行了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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