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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也蓬勃发展起来,涌现出一批打工潮,农民工也多起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断变化,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很难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还是其它关系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用人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在实践中两者的区别有点模糊。以下就从几方面来讨论两者的不同:

   1. 二者的主体及其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他们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比如工厂里的工人与工厂。用人关系比较固定。雇佣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用人一方的主体比劳动关系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雇佣人与被雇佣之间上平等的民事关系。比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用人关系不稳定。 

   2. 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 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程序要复杂,而且仲裁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规定。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相对劳动纠纷要简单的多。

    4.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受伤处理的程序也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夫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作者: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罗花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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