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24小时网吧店做保洁员,她的工作是每天凌晨和晚上11点对网吧各清扫一次。2008年10月7日清晨王某在打扫时发现一台电脑旁不知哪位顾客落下一黑色皮包,内有一手机和现金1500元。王见四下无人便将包裹入工作服离开网吧,后失主返回网吧寻包不见报案。
[分歧]:
对王某的定性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应构成侵点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王某应定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关键是正确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已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已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所谓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比如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是可以推知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时候,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在本案中,顾客落下的皮包在特定时间(如凌晨)就可推知已经转移网吧经营者占有,失主很可能会来寻找索取。如果此时网吧经营者将其侵吞拒不交出的话可能成立侵占罪。但作为保洁员的王某对他人(网吧经营者)占有的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应定盗窃为宜。
作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