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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犯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09-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有三名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告破二名抓获,一名在逃,检察机关分二次将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公诉。

    分歧

    对附带民事立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同时以三名犯罪嫌疑人登记为附带民事案件被告,对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公告形式送达民事法律文书,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抓捕到的二犯罪嫌疑人,登记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同时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放弃对未归案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有一个公诉案就对公诉案中的被告登记为附带民事案件被告,判决由他为附带民事案件承担人,民事赔偿责任先由其承担,后两个如公诉就逐一登记,判由对同一附带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人。

    管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对还未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确定犯罪事实存在,而追究其民事责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嫌疑,另外刑事审判简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1个月,最长是1个半月,而民事缺席审判公告法定时间是60天,至使无法同时开庭审判,增加审判的难度;第二种意见存在犯罪显著轻微,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由二名已归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责任,放弃对未归案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对已归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的不公;第三种意见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三名犯罪嫌疑人公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符合事实,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易于审判的正常开展,笔者赞同此种意见。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曾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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