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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郑某、何某、陈某等九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经营由股东陈某一人承包的决定,并于当日签定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股东郑某、何某等八人为甲方,股东陈某为乙方,约定陈某每月上交公司各股东利润20000元,公司的经营及其他事物由陈某一人负责。后因陈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及时上交公司利润,郑某、何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此前与陈某签定的内部经营合同无效。

    分歧

    对各股东所签定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可见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权利义务,法律不应对此加以干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不仅打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且要求承包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亏补义务,等于让其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同时,第38条、第47条、第54条也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这些权力的共同作用就构成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如果将公司承包给股东,该股东就取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其他股东无法插手公司事物,使得股东会和董事会行同虚设,这就改变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去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和经营体系,动摇了《公司法》关于这类组织的根基,根本就不能称之其为公司。

    第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有违《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后,其他股东每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并不承担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就由承包人一人承担,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其他股东根据之前与承包股东的协议而免于承担责任,由承包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等于让承包股东对公司全部财产内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司法》的精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股东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周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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