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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棉被后占有棉被夹层中的财物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甲乘某乙晒价值100余元的棉被之机,将棉被窃走。期间,甲一直不知道在棉被的夹层里藏有2000元钱。某日,甲偶然发现夹层中的钱,并占为己有,甲构成什么犯罪?

    【分歧】

    第一种观点,甲构成盗窃罪。首先甲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且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观点,甲构成侵占罪。甲盗窃棉被的行为,由于棉被价值不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甲盗窃棉被时不知道其中夹有2000元钱。发现后将该两千元钱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观点,甲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首先,甲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客体的范围:1、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2、遗忘物;3、埋藏物。本案不属于遗忘物(乙自己也不知道),不属于埋藏物,如是他人委托保管物品必须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显然本案甲对棉被和夹层中钱的占有也不属于合法持有,不存在侵占的前提,所以甲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甲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以非法占有棉被为目的,实施的秘密窃取棉被的行为。二是发现棉被夹层中的2000元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该笔钱的行为。第一个秘密窃取行为,由于窃取的财物棉被价值不大,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第二个侵占2000元的行为,由于甲已经先非法占有了棉被,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2000元钱时并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第一个秘密窃取棉被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2000元钱的主观目的,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有一点必须提出,此行为不同于盗窃钱包、公文包的行为,盗窃钱包、公文包等行为,其目的是直接指向钱包和公文包中的财物本身(含钱包、公文包本身等),即盗窃他人钱包、公务包等,公务包里的财物可能价值很大,也可能很小,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财物数额大的时候,构成盗窃罪,小的时候不构成盗窃罪。本案甲盗窃的是棉被,一般正常人不认为棉被中会有其他财物,甲也是一般人,其盗窃时直接指向的是棉被本身,而非指向棉被中的财物,除非甲事先得知夹层中有2000元钱而实施窃取棉被的行为,因此,甲窃取棉被后占有夹层中的2000元也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甲的行为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甲就不构成犯罪。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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