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条件与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有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审后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为。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1.观点之争
对于这一问题,在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发布前,曾有激烈的争论。归结下来大概有三种: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2、笔者的意见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在多大范围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自首,有待具体的分析,但一概否认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自首的观点是绝对有失妥当的。主要理由是:(1)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到底是什么?1979年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成立要件有三:必须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必须在投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而在现行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成立要件被修改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要件。从中可以看出有关自首的立法改变立足于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从而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的出路,通过自首而获取宽大处理,这不仅对犯罪分子有利,而且对于司法机关也是有利的,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侦破。(2)我国刑法总则并没有对自首制度适用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刑法分则中也没有规定交通肇事罪不存在自首,这说明,不论什么犯罪只要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罪也不例外。(3)不利于预防犯罪,如果一概否认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对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后又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也不认定为自首,则不利于鼓励这类犯罪人彻底走上隐匿.对抗到底的不归路,这是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1、观点之争
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颁行并肯定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之后,围绕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和认识的分歧: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可以认定为成立自首?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的成立条件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凡是不符合的,便不予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有两种:一是交通肇事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二是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对交通肇事后不逃跑而按照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履行主动报案并听候处理之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能够逃匿而不逃匿,并积极 抢救伤者及财产,保护现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判的;或者肇事后能够逃匿而不逃匿,并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虽来不及道规定几个投案的,但被司法机关抓获的或采用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审判的,成立自首。肇事后置伤者与现场不顾,虽主动规定部门报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肇事后逃跑而又自动归案的,也不认定为自首,因为他没有履行交通法的义务。
2、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有关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基本立场是正确的,尽管其具体内容论证还不是很充分,还需充实。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仍应当以刑法的有关规定为根据,而不能受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约束。这样看来我们不妨把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分为:一没有逃逸的自首;二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下面我就这两种自首的认定加以论述:
(1)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自首
在交通肇事罪中认定没有逃逸的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情节,是正确执行法律的具体体现。2.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情节,是对被告人公正处罚的具体体现,防止有失公正。3.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情节,是法律赋予被告人法定从轻的具体体现,防止剥夺被告人法定从轻情节的权利。4.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防止法官意志的随意性。5.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不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情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
在交通肇事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原因是它并没有构成犯罪,不受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的约束,只有构成犯罪,肇事者的法定告知义务才可转化为自首情节。所以与《通知》并不矛盾。只要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的,都应当认定为自首。在交通肇事后,在不是迫于过往群众围追或有关执法人员抓捕的情况下,肇事者出于其本人意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在交通肇事后,因抢救伤者.财产或保护现场而未及时报案便被抓获的肇事者,如查明其却是准备投案,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都应该认定为自首。
(2)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
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是否认定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有报警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自首问题,是否认定自首,应按刑法总则的规定来分析认定。
行为人一定够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是前提,而逃逸后由于肇事者出于其本人意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
作者: 任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