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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中的便利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ADR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举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交流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励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与此相似,在示范陪审团审判中,示范陪审团在听取相关陈述后,将作出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性判决,然后当事人以此作为指导进行和解讨论。这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较早了解陪审团将会如何判决案件的机会。ADR的应用非常广泛,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之外得到解决。研究表明,在1980至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平均仅有4%进入审判:34%的案件未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被撤销或者和解,7%的案件被移送或发回。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强制要求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实施根据本地规则确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1999年的统计显示,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

  与ADR不同,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小额求偿程序由州地方法院适用,有时也由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派出法庭适用。关于小额求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的界定,各州不尽相同。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纠纷,标的额上限为每个案件2500美元,也可将两个索赔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小额求偿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使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需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削弱专业化色彩,法官不使用深奥晦涩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毋须聘请律师,自己即可应对,等等。小额求偿程序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寻求和解方案;法官也一改其通常的被动角色,主动介入,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提议。一些小额法庭甚至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小额求偿案件的诉讼费比普通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在20美元左右,甚至完全免费。更重要的是,程序的简便使得当事人无需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这样,不仅原告不致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请求,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因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用)。小额求偿程序的简便和高效既使得当事人能够减少诉讼支出、迅速解决纠纷,又能减轻法官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统计显示,在美国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案件并做出判决,花在每一件案件处理上的时间约为18分钟。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性还体现在为公众接近和利用法院和司法程序创造便利条件。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应当以为社区和公众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为服务宗旨,这一观念已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所有地区法院开展一个在本地区内减少成本和迟延的特别计划。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与司法援助局(BJA)在1997年制定的《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中也就专门强调基层法院的“可获得性”,指出应当让公众感到法院以及法院所提供的正义是可以获得和实现的,同时还在考评方法中专门提到应当使公众感到他们可以方便地运用司法程序途径。作为向社区靠拢和回归的体现,一些地方法院以公众对案件审理和相关司法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官和助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例如,亚利桑纳州部分地方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在案卷查询方面,美国基层法院也借助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更多便利。例如,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制作有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起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至于案件判决,更是一般都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查询和了解。这些措施都使得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利用基层司法设施的解决纠纷、获得救济。(中国社会科学院·廖凡)

  出处: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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