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经社庚乡政府干部、土桥村干部协调,死者艾选才的妻子吴秋香与章先旺达成协议:章先旺赔偿吴秋香6.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章先旺给付吴秋香1.5万元,以后章先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余干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章先旺赔偿吴秋香5万元。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属于被帮工人需要完成的整个事件中的一部分,在被帮工人仅实施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完成事情的情况下,帮工行为能使被帮工人所需完成的事情顺利进行,成为被帮工人解决问题的整个行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帮工行为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是致使帮工人发生损害后果的一定诱因。
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作为的,帮工行为实现的经济价值和帮工人发生损害后果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会等值,但是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利益衡量相对强于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在帮工人因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发生的经济损失被帮工人应当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法可以支持。章先旺赔偿吴秋香的法律依据成立。
作者: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