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1,从本案来看,蒋小姐可能属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否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情形应按照该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也就是说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⑴,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但不得降低或者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否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为限。⑵在具体认定时还应结合参照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如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蒋小姐要起诉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能起诉.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违纪规定合法的情形下,蒋小姐是否违纪及造成重大损失则由用人单位举证,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合同不能解除.如能举证其的确严重违纪的情形下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周元春 汤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