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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预期利益不能存在应不负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村农民,一次李某在给自家的玉米喷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使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诉至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一场洪水使李某的玉米和张某的西瓜(包括已死亡的和剩下的)都被冲得无影无踪。李某立即向法院主张其赔偿责任不成立。原文作者认为,李某对张某的瓜苗费、化肥费和西瓜损失都不应当赔偿,但应当承担张某为请求赔偿西瓜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和其他为诉讼而付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是:李某不应该赔偿张某的瓜苗费和化肥费,是因为张某买瓜苗和化肥都是为了收获西瓜,这两项花费张某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补偿,在洪水使收获西瓜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张某的这两项费用也同样得不到补偿。至于诉讼费应当由李某承担,是因为李某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侵权,李某拒赔,因此诉讼是因李某而起。对李某不应赔偿张某的西瓜损失的理由和实体处理的理论依据.笔者基本同意原文作者的观点,但认为李某应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并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诚然,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显然不同的。并非只要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产生.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非一致。有损失肯定就有赔偿,但是损失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它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但这种未来利益是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且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因为李某的过错,致使其瓜苗死亡,显然瓜苗的死亡是直接损害,正因为瓜苗的损害致使原有使用化肥也是一种直接损失.而西瓜的收益只是一种未来利益,一般而言这种未来利益是可预计的,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的。但该利益只是有得到的很大可能性,并不一定必然得到。作为受害人可以举证的因瓜苗的损害带来的收益西瓜的不能的具体损失.侵权人李某也可以举证证明其西瓜的收益不能,比如,张某购买的西瓜种子是不合格的,不可能会结果,不存在有收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就付有支付的义务,但法院生效判决前,被扶养人的突然死亡,侵权人的支付责任自然予以减免.可见在已经出现洪水使其绝对不能得到时,侵害人可以此抗辩,主张免责。但该种免责仅能免除西瓜的收益,但是直接损失必须予以赔偿.虽然其瓜苗费和化肥费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得到补偿,但是其瓜苗费和化肥肥的损失是先存在,是可见的直接损失.只是洪水使李某的侵权失去了其本来可以造成西瓜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因为洪水的来临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故笔者认为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瓜苗费,化肥费和因诉讼而付出的费用,其中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和其他为诉讼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对于西瓜收益损失不宜判决赔偿。

 

 

 

 作者:周元春 汤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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