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多年,因一些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在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发现李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黄金等贵重金属物品发票,票面价值近50000元,张女士遂提出请求分割该批黄金等贵重物品。
【分歧】
仅凭该购物发票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价值50000元的黄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女士仅提供购物发票,不能证明该批黄金等贵重物品的实际存在,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张女士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实存在。发票作为书证,可以证明李先生曾经买过这些黄金等贵重物品,但不能证明这些物品是现实存在的。
据以上分析,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发票提出分割财产的主张,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洁 柳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