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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费用的收缴与使用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与钞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行政许可中便产生了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首创性地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法律规范,但现实中的混乱还是令人颇为担忧。怎样规范行政许可收费想必是我们大家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暂且不论其它,本文仅就行政许可费用的收缴与使用漫谈点笔者自己的粗浅看法。 

    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离,互相制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处罚的实施和执行程序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既规定了调查与裁决的“内部职能分离”,也规定了决定与执行的“外部职能分离”制度 。借鉴这种制度,我们应深化行政许可收费资金征管体制的改革,为了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利用权力滥收费,也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国库,规范收费过程,行政许可的决定机构与费用的收缴机构应当分离。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政府(县以上的级别)专门设立收取费用的部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方便群众。收缴的方式与程序也可以借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收费用应在银行设立专户管理,最后统一纳入国库。小数额费用由收缴机关直接收取,达到一定额度时则令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的账户缴纳。申请人缴费后,行政机关应作好记录,并向申请人出具全国统一财政发票。行政机关所需要的财政开支应与收缴的费用严格分开,由不同的账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许可费用的使用中首先要规范的是中央和地方关于行政许可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行政许可所收费用的管理是现实中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我国总体上实行二级财政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按适当的比例进行分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中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还有其它的一些部门规章也对此作了规定。从以上内容可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的大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而且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有些收费的项目,还没有法律来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这给费用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笔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许可所收费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作出统一的安排规定在将来的行政收费法中,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如30%上缴中央,70%归地方,便于财政的管理。行政许可费用分别进入中央与地方国库后,就分成两个渠道使用。有权决定进入中央国库费用的用途的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地方政府因重要事项需要使用该资金时,应当层层递交申请,由国务院最终决定。进入地方国库费用的使用应当由省级政府统一决定安排,市、县级政府无权决定。许可费用的使用范围也应当纳入将要制定的行政收费法,具体使用范围可以授权国务院、省级政府制定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规章可以依照收费的行政许可的类别成立专项基金用于专门的用途。例如,资源使用费用于新的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新的能源的研究,排污许可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再如现在我国比较热门的3G标准,移动、联通、电信等要取得使用的许可证,就得缴纳相当大的许可费用,国家可以将这些费用用于通信设备的维护,新的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使公众能够获取长远的利益。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现行的预算方式下,很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经费超支较大为理由,故意挤占挪用环保等基金,有的单位用于弥补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公用经费开支,另外也有的单位将这些资金改变性质和用途,挪用它做一些表面工程。法律法规要严禁这种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处,要给与严厉的处罚。

    加强行政许可费用使用的监督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严禁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对行政性收费资金进行擅自提留分成或挪作它用,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所有行政收费执收单位开户情况进行核查清理,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账户,将所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 “全部划转上缴国库,切实制止和杜绝挥霍浪费,克服行政性收费资金征缴、留用的任意性。二要加强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三要建立收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对收费单位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效益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执收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做到令行禁止。四要注重日常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自查与执法清理相结合,将行政收费年审、票据核验、报表报送及专户资金清查相结合,建立以财政、审计、纪检为主,人大、政协监督为辅,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检查力度。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卓茂华 朱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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