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和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凌某抚养10周岁的婚生子王成,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一年后,在凌某的父亲授意下,凌某将王成改名为凌成。为此,前夫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凌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前夫王某有权拒付抚养费吗?
[分歧]
第一种观点:王某无权拒付抚养费,凌某应当将子女姓氏恢复。
第二种观点:子女已经11周岁了,子女的姓氏要听取子女的意见,王某无权拒付抚养费。
第三种观点: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子女的姓氏既可以由父亲决定,也可以由母亲决定。凌某有权变更子女姓氏,王某无权拒付抚养费。
第四种观点:若凌某不先将子女姓氏恢复,王某可拒付抚养费。
[管析]
姓名是用来区分此人和彼人的符号,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在中国人眼中,姓比名尤其重要,因为姓代表着香火传承,标志着自然人的家族关系和血统渊源。本案中,凌某的父亲之所以这样做,皆源于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不必听取子女的意见。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抚养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可知,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考虑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是针对父母就抚养权发生争执的情形,而非变更姓名问题。第二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和篡改,其错误的认为,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关于姓氏问题也要听取子女的意见。所以,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二,离异双方需要协商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根据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以及《抚养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可知,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协商决定,一方独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恢复。所以,第三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抚养费与子女的姓氏不挂钩。《抚养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该条表达的意思是,子女抚养费问题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与子女姓氏毫无关联。王某不得因子女未恢复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所以,第四种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王某不得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凌某不得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刘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