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二人于1997年9月相识,1998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当时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故二人采用假身份,隐瞒真实年龄,用假名字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于2008年1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结婚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婚姻是否有效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宣布二人婚姻无效,并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其理由如下:依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杨某与朱某是在1998年5月4日领取结婚证,此时杨某是18周岁,朱某是21周岁,男女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应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原告起诉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婚姻情形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有:
第一,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是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的,如果在此之后双方有一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当然,最迟不得迟于2000年8月13日,因在这个时间之后申请的话,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是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补充说明,是强调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经审查,是无效的应该判决宣告无效,如果经审查无效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解释(二)还说明一个问题,一旦经确属无效婚姻,即使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当呈人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其姓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标准。简而言之,法律规定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是结婚的法定年龄,这可能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但是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那么谁就是违法行为,婚姻也就属无效婚姻,但这也只能在无效期内提出,否则在法定无效情形消失的情形下,那么法院也将会不予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提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会依法不予支持的。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钱自强